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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建筑項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怎么確定

84784985| 提問時間:2023 01/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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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確定建筑項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明文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以貨物發(fā)出或者服務提供完畢時發(fā)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貨物交付或者提供服務后,實際收到貨款、服務款或者即征即退的貨物銷售款形式收到貨款、服務款為準: (一)根據(jù)合同約定,以實際收款為準的; (二)以托收形式收到貨款、服務款的; (三)建筑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及其他投資性工程項目。 因此,建筑項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貨物或服務提供完畢后,實際收到貨款、服務款或即征即退的貨物銷售款的形式收到的貨款、服務款為準,具體確定時間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拓展知識: 在建筑施工中需要注意,建筑施工費用是按照施工付款階段來收取的,因此,施工付款階段也會影響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因此,如果施工付款金額較大,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付款,以保證施工進度的順利推進,并減少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023 01/2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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