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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備因生意投資,需要資金250萬元。于是向關羽借款10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50萬元的跑車抵押給關羽,雙方于2021年2月10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劉備又向張飛借款100萬元,又一次將該跑車抵押,雙方于2021年2月20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后劉備又將該跑車質押給諸葛亮,向諸葛亮借款50萬。最終劉備到期不能及時償還借款發(fā)生糾紛。(1)劉備兩次抵押跑車的效力分別是?為什么?(2)劉備的債務應該如何清償?(以跑車最終拍賣了150萬為前提,寫出三位債權人獲得清償?shù)捻樞蚣懊课粋鶛嗳?/p>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3 02/0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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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1)劉備第一次的抵押對關羽效力不及,原因是未經(jīng)抵押登記,實質上缺乏法律效力。第二次抵押對張飛擁有法律效力,因為張飛是除關羽之外的第二貸款人,其受到第一貸款人關羽的抵押影響。(2)劉備的債務應該應該根據(jù)債務人債權清償?shù)拇涡颍惹鍍旉P羽和張飛,將跑車最終拍賣150萬元分別清償關羽和張飛擁有的100萬元債權;再分配50萬元給諸葛亮,清償他的債務。比如:劉備向關羽借款100萬元,債務人付出150萬元的跑車作為抵押,關羽最終獲得100萬元;向張飛借款100萬元,此處也抵押了跑車,張飛最終把這100萬元全額得到;最后向諸葛亮借款50萬元,諸葛亮把剩下的50萬元拿走,完成債務的清償。
2023 02/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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