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萬,以其汽車做抵押,雙方簽訂合同。5月1日完成抵押登記且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甲不得將轎車讓與他人。5月5日甲將轎車賣給丙。為啥丙可以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乙之間不是登記了嘛,不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老師注意看一下日期。

去去去| 提問時間:11/2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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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評估師
已解答1556個問題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雖然5月1日的時候完成了抵押登記,但是“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甲不得將轎車讓與他人”,這個約定并未進行登記,所以丙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

又因為抵押權之前是進行登記了,因此具有對抗效力,所以雖然所有權轉移給丙了,但是不影響乙實現抵押權。

祝您學習愉快!

11/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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