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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強制的種類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主要是指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
二、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1.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不得委托。
【提示】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三、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四、凍結
1.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五、行政強制執(zhí)行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3.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六、代履行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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