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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租賃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2/30 14:06:03 字體:

為助力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試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租賃合同

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賃合同的特征:

(1)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2)轉移的是租賃物的用益權;(3)具有期限性和連續(xù)性;(4)標的物為特定的非消耗物。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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