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時承諾高薪、入職時反悔 用人單位須賠償應聘者
我在面試時,公司承諾月薪為2.5萬元。為此,我毫不猶豫地辭去了原有工作??墒牵斘业皆摴巨k理入職手續(xù)、準備簽訂勞動合同時,卻被告知實際月薪僅有2萬元。因此,我拒絕入職且拒簽勞動合同。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否要求該公司賠償我的經(jīng)濟損失?
答:你可以要求該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因為,該公司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給您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此外,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5622號民事判決書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入職前就工資待遇的協(xié)商屬于訂立勞動合同的必要過程,在此階段,用人單位雖未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合同甚至未發(fā)出正式要約,但仍然應當誠信招工,就工資待遇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應當恪守承諾。”該表述表明,公司在面試中已經(jīng)與您就薪資待遇問題達成了一致,然而在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反悔,實際薪水低于面試時的承諾,該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若您有證據(jù)證明公司在面試中已經(jīng)與您就薪資待遇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您在此過程中因合理信賴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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