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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所謂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段餀喾ā返?6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作為指示交付,其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貿易融資中的貨物一般由承運人或倉儲保管人占有,屬于第三人占有的情形,《物權法》規(guī)定了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的指示交付方式。指示交付中的返還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目前學術界有不同觀點。從法院對上述兩案例的判定可以看出,貨物由第三人占有時,貨物所有權轉移及貨物質權設立均應通知實際占有人以完成指示交付。在提單提交至承運人前,貨物在承運人掌控之下,承運人視為第三人。提單提交至承運人后,承運人的運輸合同義務結束,不再掌控貨物,港口或貨場成為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占有在不同階段可能會有不同,應注意區(qū)分其對指示交付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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