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的稅會差異
舉例:甲公司2017年1月5日支付價款2 000萬元購入乙公司30%的股份,準備長期持有,購入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2 000萬元。甲公司取得投資后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
一、會計核算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賬務處理錄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 3 600(12 000×30%)
貸:銀行存款 2 000
營業(yè)外收入 1 600
依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十條規(guī)定,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稅法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根據以上規(guī)定,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2000元。
三、納稅申報表填列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表說明中第5行“(四)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 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采取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yè)外收入的金額。
根據上述案例,會計上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為3600元,而稅務上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2000元,故納稅申報表調整減少金額為1600元。也就是說會計上計入利潤總額的營業(yè)外收入1600元在稅法上并不承認,因而調整減少金額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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