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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卻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根據(j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納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jīng)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另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規(guī)定,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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