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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否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規(guī)定:“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因此,代辦保險費用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不能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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