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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居民個人股東取得紅利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選擇的納稅籌劃
【實務(wù)案例】甲公司是由4個股東每人出資10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zé)任公司,4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各占25%。本年度甲公司職工人數(shù)為40人,全年工資、薪金總額為200萬元,實現(xiàn)稅前利潤120萬元(已經(jīng)扣除了40名職工200萬元的工資、薪金),沒有企業(yè)所得稅納稅調(diào)整項目。本年度4個股東有三種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4個股東不取得工資、薪金,只取得紅利。
即:年終甲公司按照本年稅后利潤(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然后將剩余的利潤作為紅利全部平均分配給股東。
方案二:4個股東取得工資、薪金與取得紅利相結(jié)合。
即:4個股東每人全年取得工資、薪金10萬元,且被稅務(wù)機關(guān)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年終4個股東每人取得紅利10.25萬元(20.25-10)。
方案三:4個股東只取得工資、薪金,不取得紅利。
即:4個股東每人全年取得工資、薪金20.25萬元,且被稅務(wù)機關(guān)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年4個股東每人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合計數(shù)均為40000元。4個股東除了上述所得以外沒有其他所得。上述工資、薪金均為未扣除個人所得稅之前的工資、薪金。
【要求】請對上述業(yè)務(wù)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
4個股東不取得工資、薪金,只取得紅利。即年終甲公司按照本年稅后利潤(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然后將剩余的利潤作為紅利全部平均分配給股東。
應(yīng)納企業(yè)所得稅=120×25%=30(萬元)
稅后利潤=120-30=90(萬元)
提取法定公積金=90×10%=9(萬元)
可供分配給股東的利潤=90-9=81(萬元)
每個股東取得股利=81÷4=20.25(萬元)
4個股東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20.25×20%×4=16.2(萬元)
由于4個股東不領(lǐng)取工資、薪金,因此4個股東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為0。
4個股東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16.2+0=16.2(萬元)
4個股東稅后凈收益合計=81-16.2=64.8(萬元)
稅負總額=30+16.2=46.2(萬元)
方案二
4個股東取得工資薪金與取得紅利相結(jié)合。即4個股東每人全年取得工資薪金10萬元,且被稅務(wù)機關(guān)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年終4個股東每人取得紅利10.25萬元(20.25-10)。
應(yīng)納企業(yè)所得稅=(120-10×4)×25%=20(萬元)
稅后利潤=120-10×4-20=60(萬元)
提取法定公積金=60×10%=6(萬元)
可供分配給股東的利潤=60-6=54(萬元)
從54萬元中拿出41萬元發(fā)放紅利,即4個股東每人領(lǐng)取10.25萬元的股利。
4個股東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10.25×20%×4=8.2(萬元)
每個股東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10-6-4=0
每個股東的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0
4個股東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8.2+0=8.2(萬元)
4個股東稅后凈收益合計=10×4+41-8.2=72.8(萬元)
稅負總額=20+8.2=28.2(萬元)
方案三
4個股東取得工資、薪金,不取得紅利。即4個股東每人全年取得工資、薪金20.25萬元,且被稅務(wù)機關(guān)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應(yīng)納企業(yè)所得稅=(120-20.25×4)×25%=9.75(萬元)
稅后利潤=120-20.25×4-9.75=29.25(萬元)
提取法定公積金=29.25×10%=2.925(萬元)
可供分配給股東的利潤=29.25-2.925=26.325(萬元)
由于甲公司不分配紅利,因此4個股東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為0。
每個股東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20.25-6-4=10.25(萬元)
每個股東的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10.25×10%-0.252=0.773(萬元)
4個股東的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0.773×4=3.092(萬元)
4個股東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0+3.092=3.092(萬元)
4個股東稅后凈收益合計=20.25×4-3.092=77.908(萬元)
稅負總額=9.75+3.092=12.842(萬元)
籌劃結(jié)論
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25萬元(20-9.75),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25萬元(30-9.75);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納個人所得稅5.108萬元(8.2-3.092),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3.108萬元(16.2-3.092);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稅合計15.358萬元(28.2-12.842),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稅合計33.358萬元(46.2-12.842);方案三比方案二多獲取稅后凈收益5.108萬元(77.908-72.8),方案三比方案一多獲取稅后凈收益13.108萬元(77.908-64.8),因此應(yīng)當(dāng)選擇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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