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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的往返機票和高鐵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來源: 北京石景山稅務 編輯:那個人 2024/04/07 14:36:30  字體:

【問題】

員工出差的往返飛機票、城際間高鐵票以及其他客運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回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提醒:

1.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2.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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