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一家商場給我的禮品價值2000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疑問—
我昨天收到了一家商場給我的禮品價值2000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況一
若是你就是該商場的職工,收到了本單位的禮品,應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注意:由所在單位按月預扣預繳申報個稅。
情況二
若是你不屬于該商場的職工,該禮品是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或者商場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注意:由支付禮品的單位代扣代繳20%的個稅。
案例:商場送給我2000元禮品,禮品是商場外購的,購買價就是2000元,應代扣個人所得稅=2000*20%=400元
情況三
若是你不屬于該商場的職工,你取得的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第三條: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
參考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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