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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資源稅法要實施啦
2019年8月26日,經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正式通過,將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
資源稅法與暫行條例的變化
資源稅法簡并了征收期限
新稅法規(guī)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并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這將明顯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規(guī)范了稅目稅率,有利于簡化納稅申報
新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tǒng)一規(guī)范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
強化了部門協(xié)同,有利于維護納稅人權益
新稅法明確規(guī)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xié)作,有利于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規(guī)范了減免稅優(yōu)惠政策
《資源稅法》不僅將現行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了延續(xù),還授權國務院今后針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護環(huán)境等情形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
資源稅法的主要內容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2、征稅范圍、稅目及稅率
稅法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統(tǒng)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164個稅目,共包括173個礦種。
3、計征方式
資源稅納稅人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應納稅額
資源稅納稅人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資源稅納稅人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5、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資源稅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6、納稅期限
納稅人可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資源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7、納稅地點
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8、免征或減征資源稅情形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2)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3)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4)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5)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6)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護環(huán)境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9、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情形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10、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
資源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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