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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據稅收政策變化,國家稅務總局新增了2個不征稅發(fā)票編碼,分別是615“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和616“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開票軟件隨之升級更新,下面網校跟您重點說一下!?。?/span>
具體這兩個編碼
應該在什么情形下適用呢?
我們一起往下看↓
一、編碼“615”
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適用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實務中,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如果屬于征收增值稅的,可根據銷售行為選擇對應的商品編碼開具發(fā)票。對于不征收增值稅的財政補貼在本編碼出臺之前,納稅人只能開具收據,往往會遇到付款方必須要發(fā)票才能入帳,但收款方只能開具收據的困境。增值稅發(fā)票開票軟件升級后,收款方就可以開具不征稅發(fā)票了。
二、編碼“616”
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適用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前期已有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和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商品編碼,此次新增616編碼解決了該文件規(guī)定的貨物轉讓不征稅發(fā)票的開具。
最后,再為您附上開票軟件最新“不征稅發(fā)票”編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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