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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遞延所得稅和應交所得稅到底有什么區(qū)別,給總結一下。一會兒說匯算清繳之前后,一會兒稅法不認可。還有什么情況?給總結一下!
【回復】一般情況下,日后調整事項涉及所得稅調整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一種是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具體分析如下:
?。?)如果企業(yè)日后調整事項涉及損益,且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的,直接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如果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的,調減應交所得稅就在“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調增應交所得稅的在“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以銷售退回發(fā)生在匯算清繳之后為例說明:匯算清繳之后發(fā)生的銷售退回,不能沖減“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但會計上沖掉了對應的資產,而稅法上沒有沖減,所以此時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以應該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匯算清繳之后發(fā)生的銷售退回,不能沖減“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只有匯算清繳之前發(fā)生的銷售退回,才能沖減“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但要注意,上述情況下不包括日后調整事項對暫時性差異的調整,如果是日后對暫時性差異的調整,則不管是發(fā)生在匯算清繳之前,還是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都是直接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 穆紫曉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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