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納稅籌劃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稅的基本規(guī)定(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5 13:00:59 字體:
  二、出口商品退(免)稅的稅率規(guī)定

  ●出口商品增值稅的退稅率

  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報關出口的貨物(國稅發(fā)明電[1995]19號):

  *農產(chǎn)品、煤炭退稅率為3%。

  *以農產(chǎn)品為原料加工生產(chǎn)的工業(yè)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

  *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上述貨物的退稅率從1996年1月1日起,與前對應,分別改為3%、6%、14%(國稅發(fā)[1995]29號、國稅發(fā)[1996]151號)。

  小規(guī)模納稅人生產(chǎn)出口的貨物,除上述第1點貨物的退稅率為3%外,其余貨物和加工費的退稅率為6%(國稅發(fā)[1995]29號、國稅發(fā)[1996]151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9%調整為11%(財稅字[1998]27號):

 ?。?)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純棉紗、化纖及各類混紡紗;

 ?。?)印染布、坯布、紗布;

 ?。?)針織品;

 ?。?)地毯;

  (5)各類以紡織原料制成的服裝。

  自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稅率調為9%;船舶退稅率調為14%(財稅字[1998]102號、財稅字[1998]53號)。

  *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國家列名的紡機出口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的紡織機械退稅率為17%(財稅字[1998]107號)。

  *自1998年7月1日起,七類機電產(chǎn)品和五類輕工產(chǎn)品的退稅率調為11%(財稅字[1998]002)。其中,七類機電產(chǎn)品和五類輕工產(chǎn)品分別為:

 ?。ㄒ唬┢哳悪C電產(chǎn)品包括:

  1)通信設備

 ?。酆jP商品碼為8517,8525,8526,8527(1900+9010+9090)]。

  2)發(fā)電及輸變設備

 ?。酆jP商品碼為84041010,8406(1000),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動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

 ?。酆jP商品碼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0]。

  4)高檔家用電器

 ?。酆jP商品碼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0,84501,84502]。

  5)農機及工程機械

 ?。酆jP商品碼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 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飛機及航空設備

 ?。酆jP商品碼為8802(1100-4020),880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車(含摩托車)及零部件

  [海關商品碼為8407(3100+3200+3300+3410+342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1,7315112]。

 ?。ǘ┪孱愝p工產(chǎn)品包括:自行車、鐘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ㄈ┍就ㄖ?99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達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辦妥退稅手續(xù)的上述產(chǎn)品,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尚未辦理退稅手續(xù)的上述產(chǎn)品,一律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出口退稅率執(zhí)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鉛、鋅、鋁的退稅率調為11%(國稅發(fā)[1998]152號)對出口企業(yè)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加工費應按出口貨物所對應的退稅率辦理退稅(財稅字[1998]116號)。

  *自1999年1月1日起,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chǎn)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chǎn)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農機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紡織原料及其制品、鐘表、鞋、陶瓷、鋼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有機化工原料、無機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顏料、橡膠制品、玩具及運動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目前執(zhí)行6%退稅率的產(chǎn)品稅率提高到9%;農產(chǎn)品的出口遲稅率提高到5%(財稅字[1999]17號)。

  ●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稅率

  出口貨物消費稅的稅率為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的貨物稅率。

  ●出口企業(yè)申請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發(fā)票上注明的征稅率與國家稅務總局發(fā)的《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guī)定的征稅率不適應的,須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國稅發(fā)[1996]151號)。

  (一)屬于國家禁止出口和規(guī)定不征稅及免稅貨物,凡《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guī)定的退稅率為零的,無論企業(yè)申報退稅有無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稅務機關均不得辦理退稅。

 ?。ǘ┢湄浳锶缧加谵r產(chǎn)品,按《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guī)定的退稅率為3%的,若企業(yè)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仍按3%辦理退稅;其貨物如屬于以農產(chǎn)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yè)產(chǎn)品且《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guī)定的退稅率為6%的,若企業(yè)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征稅率為13%,須選擇3%的退稅率;其貨物如屬于按17%征稅的一般工業(yè)品且規(guī)定的退稅率有調高,若企業(yè)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征稅稅率為13%,須按6%計算退稅。

  ●不同退稅率的貨物應分別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退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國稅發(fā)[1994]031號)。

  ●出口貨物退稅率變動時,具體實施時間按海關簽發(f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上注明的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的當天日期為準(見上述退稅率調整的文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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