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銷售后包裝”的消費稅避稅籌劃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征稅。
習慣上,工業(yè)企業(yè)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guī)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
[案例1]
佳美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fā)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瘖y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fā)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
應納消費稅=(30+10+15+25+8+2+10+5)×30%=31.5(萬元)
[籌劃思路]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注: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fā)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
應納消費稅=(30+10+15)×30%+(25+8+2)×17%
=16.5+5.95
=22.45(元)
[籌劃結果]
每套化妝品節(jié)稅額為:31.5-22.45=9.05(元)。
企業(yè)銷售帶包裝的產品,除稅法規(guī)定的各種酒,各種酸以及燒堿、焦油、漂白粉等產品可以按扣除包裝的銷售收入征稅外,其余產品都應按帶包裝銷售收入征稅。在企業(yè)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有些產品的包裝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轉使用。因此在銷售產品時,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時銷售,而是收取押金;
另一種是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
對此,原稅法規(guī)定,第一種情況即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只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并入中征稅。但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的期限,對包裝物的押金及時進行清理,將不予退還的押金轉作產品銷售收入額,按銷售產品的適用稅率納稅。
對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還的部分,則不再征稅。一些企業(yè)為了逃避納稅,將第一種情況收取的押金,說成是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特別是價格改革后,很多產品的價格已不由國家控制,而由企業(yè)按市場供求自行定價,稅務部門很難確定企業(yè)產品銷售過程中,包裝物是否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加上包裝物押金的清理期一般為一年,對包裝物押金的檢查核實有一定的難度。
一些企業(yè)利用這一規(guī)定把收取的未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包裝物押金,以包裝物隨同產品銷售,另外已收取押金的名義掛往來賬,待清理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時,便規(guī)避了包裝物押金應納的消費稅、增值稅。
[案例2]
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銷售10000個汽車用輪胎x每只2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每只200元。則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采取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則:
銷售額=10000×2000=20000000元
消費稅稅率為10%,則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2000萬元×10%=200萬元
[籌劃思路]
企業(yè)財務經理從合理避稅角度出發(fā),建議銷售部門在銷售輪胎簽訂合同時,對包裝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進行。因此,按稅法規(guī)定,則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應納消費稅為:
銷售額=10000×(2000-200)=1800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1800萬元×10%=180萬元
[籌劃結果]
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前后相比,避稅額為200-180=20萬元。
[特別提示]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yè)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jié)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習慣上,工業(yè)企業(yè)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guī)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
[案例1]
佳美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fā)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瘖y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fā)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
應納消費稅=(30+10+15+25+8+2+10+5)×30%=31.5(萬元)
[籌劃思路]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注: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fā)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
應納消費稅=(30+10+15)×30%+(25+8+2)×17%
=16.5+5.95
=22.45(元)
[籌劃結果]
每套化妝品節(jié)稅額為:31.5-22.45=9.05(元)。
企業(yè)銷售帶包裝的產品,除稅法規(guī)定的各種酒,各種酸以及燒堿、焦油、漂白粉等產品可以按扣除包裝的銷售收入征稅外,其余產品都應按帶包裝銷售收入征稅。在企業(yè)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有些產品的包裝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轉使用。因此在銷售產品時,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時銷售,而是收取押金;
另一種是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
對此,原稅法規(guī)定,第一種情況即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只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并入中征稅。但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的期限,對包裝物的押金及時進行清理,將不予退還的押金轉作產品銷售收入額,按銷售產品的適用稅率納稅。
對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還的部分,則不再征稅。一些企業(yè)為了逃避納稅,將第一種情況收取的押金,說成是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特別是價格改革后,很多產品的價格已不由國家控制,而由企業(yè)按市場供求自行定價,稅務部門很難確定企業(yè)產品銷售過程中,包裝物是否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加上包裝物押金的清理期一般為一年,對包裝物押金的檢查核實有一定的難度。
一些企業(yè)利用這一規(guī)定把收取的未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包裝物押金,以包裝物隨同產品銷售,另外已收取押金的名義掛往來賬,待清理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時,便規(guī)避了包裝物押金應納的消費稅、增值稅。
[案例2]
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銷售10000個汽車用輪胎x每只2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每只200元。則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采取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則:
銷售額=10000×2000=20000000元
消費稅稅率為10%,則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2000萬元×10%=200萬元
[籌劃思路]
企業(yè)財務經理從合理避稅角度出發(fā),建議銷售部門在銷售輪胎簽訂合同時,對包裝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進行。因此,按稅法規(guī)定,則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應納消費稅為:
銷售額=10000×(2000-200)=1800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1800萬元×10%=180萬元
[籌劃結果]
青島嘉諾橡膠工業(yè)公司前后相比,避稅額為200-180=20萬元。
[特別提示]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yè)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jié)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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