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屬地主義”、“屬地主義原則”、“領土原則”。以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來源地或經(jīng)濟活動地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范圍的一項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一國政府行使的征稅權力,受該國的領土范圍制約。領土包括領陸、領水(內水和領海)、領空等。一國政府只對納稅人來源于本國領土疆域內的收入或所得依照本國稅法規(guī)定征稅,而對納稅人來自國外的收入則不予征稅。按照屬地原則的要求,任何一國的征稅權力不能侵入別國的領域,即不能對發(fā)生于別國的收入或經(jīng)營活動征稅。但對于別國的法人或個人即本國非居民或非公民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所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及獲取的各種收入,則有不容置疑的征稅權力。按屬地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地域管轄權”或“收入來源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