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利稅款的“法人”
漁利稅款
公司成立就得經商做買賣,從買賣中付出辛勞,獲取效益。而宏遠公司由于資金短缺,建筑實力不強,生意很難做活,公司的效益很差。如何才能致富創(chuàng)業(yè),把買賣做活,對此,公司經理廖渭良苦苦求索。然而,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功夫。一次酒宴,廖渭良從同行那里得到了啟迪:用手中掌管著開具稅務發(fā)票的權力漁利稅款,從中發(fā)財。
1995年6月1日,建筑承包戶李某來到宏遠公司,要求廖渭良為他開一張建設單位是衢縣公路段的稅務發(fā)票,發(fā)票金額為41萬元。廖渭良叫李某等一下,先喝杯茶,之后便采用“大頭小尾”的方法給李某開具了一張41萬元的發(fā)票,但該發(fā)票的存根聯上(即上繳稅款的憑據上)卻只有1100元。李某拿到41萬元的發(fā)票,按3.5%的稅率交給廖渭良14350元,而廖謂良向稅務部門繳納稅款時,卻只以存根聯上的1100元計付。所以光這一筆,廖謂良就偷逃國家稅款14000多元。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不光如此,廖謂良還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進行偷稅,讓稅務部門難以掌握納稅人的納稅情況。
陰溝沉船
常言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兩年后,宏遠公司偷逃稅款一事,被衢縣地稅部門發(fā)現,。1999年6月18日,稅務部門將案件移送衢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7月2日宏遠公司經理廖渭良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依法逮捕。11月9日,宏遠公司被衢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000年1月21日,衢縣檢察院以被告單位衢縣宏遠公司犯偷稅罪,被告人廖渭良犯偷稅罪向衢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廖渭良于1995年5月-1997年5月在任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采用“大頭小尾”和“移法接木”的手段,開具虛假發(fā)票15份,從而少繳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共計39273.38元,占應納稅額的57%.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應依法懲處。2月24日,衢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被告人廖渭良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納稅人的國有企業(yè)宏遠公司,理應遵守國家稅收法規(guī),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該公司于1995年5月-1997年5月間,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費39273.38元,占同期應納稅費的57%.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鑒于被告單位改制為有限公司后于1999年11月9日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主體已不存在了,故就應對其終止審理。被告人廖渭良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guī),采用了“大頭小尾”、“移花接木”的手段,使被告單位少繳應納稅款進行偷稅,對此,被告人廖渭良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
前不久,衢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1、對被告單位宏遠公司終止審理。2、被告人廖渭良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后沉思
判決宣告后,在上訴期內,廖渭良雖沒有提出上訴,但案件的本身卻給我們留下了許多沉思。當今年生活中,如果你留意,就會發(fā)現,身邊的不少人和事都同漁利國家的稅收有關,小到飯店餐廳,大到批發(fā)市場,明明是100元的發(fā)票,存根聯卻開了20元,甚至更少。有的干脆存根聯空著,等顧客走了以后,憑自己的良心填數繳稅。國家之大,離不開稅收,稅中有你,稅中有我。這些看似簡單的道理,卻很難被一些人記住。由此可見,要加強納稅人的稅收觀念,提高其納稅的自覺性、誠實性。除了大力加強稅法宣傳,采用正反典型,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對公民進行稅法教育外,確實要加強稅收管理,對有關企業(yè)或個體戶的經營狀況要深入調查,避免其少報漏繳稅款。要完善稅收手段,克服存根聯與發(fā)票聯“互不關聯”的弊端,盡快研制出一種電腦存根的稅務發(fā)票,只要納稅人在發(fā)票聯上填寫一個數,電腦存根聯就會自動真實地記錄下這個數。從而杜絕在稅務發(fā)票上作“文章”進行偷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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