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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

來源: 編輯: 2003/06/13 13:51:03  字體: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審計方案的編制、審核、調整和實施,實現(xiàn)審計目標,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方案,是指審計機關為了能夠順利完成審計任務,達到預期審計目的,在實施審計前對審計工作所作的計劃和安排。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當制定審計方案。

  第四條、審計方案包括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工作方案是審計機關為了統(tǒng)一組織多個審計組對部門、行業(yè)或者專項資金等審計項目實施審計而制定的總體工作計劃。

  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組為了完成審計項目任務,從發(fā)送審計通知書到處理審計報告全部過程的工作安排。當一個審計項目涉及單位多,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量大時,審計組為了完成審計實施方案所規(guī)定的審計目標,可以對不同的審計事項制定若干具體實施步驟和方法。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安排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對審計的組織方式、分工、協(xié)作、匯總、處理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提出要求。

  第六條、審計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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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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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審計工作方案由負責審計項目組織工作的審計機關編制,并下達到具體承擔審計任務的審計機關執(zhí)行。

  第八條、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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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粚徲媶挝坏拿Q和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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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徲嫷姆秶?、內容和重點;

 ?。ㄎ澹┲匾缘拇_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

 ?。╊A定的審計工作起訖日期;

 ?。ㄆ撸徲嫿M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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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ň牛┢渌嘘P內容。

  第九條、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編制,經(jīng)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第十條、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斦攧针`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

 ?。ǘ┞氊煼秶蛘邩I(yè)務經(jīng)營范圍;

 ?。ㄈ┿y行帳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紙質和電子會計資料;

 ?。ㄋ模﹥炔繉徲嫏C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

 ?。┫嚓P的內部控制及其執(zhí)行情況;

 ?。ㄆ撸┫嚓P的重要會議記錄和有關的文件;

 ?。ò耍┡c審計工作有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數(shù)據(jù)結構文檔;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十一條、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審計組對曾經(jīng)審計過的單位,應當注意查閱了解過去審計的情況,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步驟和方法。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如果由于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或者其他原因,認為需要對審計工作方案進行調整的,需報經(jīng)原制定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分析和評價,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必要時可以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審計實施方案中有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內容時,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按照規(guī)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七條、審計組調整審計實施方案時,應當向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說明調整理由,提出調整建議,一般事項報經(jīng)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重要事項報經(jīng)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前條規(guī)定辦理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審批手續(xù)的,可以口頭請示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xù)。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工作方案歸入制定機關的文書檔案,將審計實施方案及其編制、調整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條、審計方案的編制和執(zhí)行情況應當作為檢查、考核審計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審法發(fā)〔1996〕3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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