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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會計師在對應收賬款進行審計時的方法
首先,獲取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明細表,進行復核加總。然后將明細表數額與企業(yè)總賬、明細賬合計數進行核對,看是否相符。再將應收賬款總賬余額扣除已計提的壞賬準備核對,是否與會計報表上的余額相符,同時也要核對明細賬余額扣除對應的壞賬準備后的余額是否與會計報表的余額相符。
其次,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編制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將重要的客戶及其余額列示表中,對不重要的或者金額較小的可以匯總列示。將賬齡表中所列示的應收賬款加總,并扣除相應的壞賬準備,看是否與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余額相符。
再次,請被審計單位協助,標示出至審計時已收到的應收賬款,對已收回金額較大的款項進行常規(guī)檢查。
最后,將應收賬款向債務人進行函證。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fā)函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根據債務人應付賬款的賬面記錄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函證是確定應收賬款事實存在、數字準確的最有效的審計程序之一。函證是外部證據,外部證據往往比內部證據更有說服力。
二、在應收賬款審計中應注意的問題
1、應收賬款入賬金額是否準確。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在存在銷售折扣與折讓情況下,應收賬款的入賬金額應采用總價法。審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凈價法入賬的情況,以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對此,審計人員應復核有關銷售發(fā)票,看其與應收賬款、主營業(yè)務收入等賬戶記錄是否一致。
2、“應收賬款”有無與“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相混淆的現象。此種情況會造成核算不實、不準確。審計時,可按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核算內容進行逐項核對。
3、企業(yè)是否虛增應收賬款以調節(jié)利潤,夸大經營成果。此種情況主要是企業(yè)將未實現銷售的產品做虛假銷售,而將這部分“收入”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掛賬。審計時,應重點審查分析原始憑證及科目對應關系。
4、利用“應收賬款”科目轉移資金。有些企業(yè)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故意將本企業(yè)資金或產成品(商品)以“銷售”或“勞務”、“外借”等名義轉移到外地某關系單位,然后通過該關系單位的配合將這部分資金、物資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審計時,可發(fā)函詢證,或檢查銷貨發(fā)票、出庫單等原始憑證。
5、少提或多提壞賬準備,人為調節(jié)利潤。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計提壞賬準備的企業(yè),年終按應收款余額的3‰~5‰的比例計提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這樣,有些企業(yè)為了調節(jié)利潤就采取虛增、虛減應收賬款余額或擴大、縮小計提比例等手法來多提或少提壞賬準備。
6、壞賬損失的確認及其賬務處理不符合準則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中壞賬損失的確認難度較大,情況比較復雜,這就給一些企業(yè)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帶來可乘之機。所以,必須對壞賬損失的確認和處理嚴格審計,防止違紀現象的發(fā)生。審計時,應重點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查詢債務單位是否有償還能力,回收措施是否得力,核銷壞賬的證據是否充分等。
7、將已收到的應收賬款不入賬或推遲入賬時間。將已收到的應收賬款不入賬或推遲入賬時間,以達到挪作他用,甚至據為己有的目的。有的銷售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周旋于本企業(yè)和外地客戶之間,將收取的貨款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利用收款和入賬的“時間差”將款項存入銀行從中漁利。審計時,要經常向對方單位發(fā)函詢證或派人核對,查明本單位應收賬款是否與對方實際欠款金額相吻合。如果不一致應進一步查明原因。
三、加強應收賬款管理的建議
確立管理應收賬款的部門;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于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根據企業(yè)內部制度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損失。對應收賬款實行輔助核算,建立應收賬款核銷制度。建立切實可行的對賬制度;企業(yè)應根據業(yè)務量大小及時間等因素對應收賬款定期進行核對,并由雙方當事人簽章,作為有效的對賬依據,如發(fā)生差錯應及時處理;對應收賬款進行信用管理。另外,審計人員應督促企業(yè)對自身的應收賬款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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