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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與會計信息質量——紅光實業(yè)的案例分析

來源: 《會計研究》·劉峰 編輯: 2003/02/26 10:17:46  字體:
  [摘要]本文對會計信息失真、特別是違法造假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以四川紅光實業(yè)公司的案例為分析對象,從我國現有制度安排的角度進行分析。分析認為,現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并誘發(fā)會計信息違法性失真。本文分析的政策性意義在于:會計信息失真的治理,不僅僅是一部《會計法》或相應的會計技術規(guī)范所能解決的,相關的法律制度安排等才是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的治本之舉。

  一、引言為尋求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先后制訂并發(fā)布了數十項相關的法規(guī)與制度,如《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企業(yè)會計準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以上為財政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細則》(中國證監(jiān)會)等。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正式發(fā)布,并要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會計法》的修訂、頒布與實行,被認為是旨在改善我國會計信息質量、杜絕虛假會計信息。與之相適應,財政部又于2000年12月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制度》。所有這些努力,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提高我國的會計信息質量。

  但是,會計信息具有經濟后果,已為理論界從多個角度進行驗證。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必將改變原有市場上各利益團體的利益安排。顯然,那些利益受損的團體將不會為追求高質量的會計信息而自愿放棄既得利益。換言之,僅僅依靠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本身,應當不會顯著地改變會計信息質量。

  如果將現代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助人和主體一般性地界定為“逐利的理性經濟人”,那么,他(們)的行為模式主要取決于該項行為所可能產生的經濟后果。而某項行為的經濟后果又在相當程度上受當時的制度安排所決定。“制度可以定義為社會中個人所遵循的行為規(guī)則”。換言之,是某一時期社會的制度安排,決定了人們的行為方式。將這一基本推論用于會計信息的提供行為與會計信息質量的分析中,可以認為,提供會計信息的行為與當時社會的制度不可分離。如果一定時期的制度安排鼓勵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并對實施這種行為的主體給予獎勵,則市場上普遍提供的會計信息,其質量應當能令人滿意;反之,如果市場不獎勵、甚至懲罰提供高質量會計信息的主體,那些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主體又能獲得不菲的收益,則市場上普遍流行的會計信息,虛假成份必定居多。

  本文將依照這一邏輯展開。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討論制度安排對會計信息提供的影響及相關的市場激勵或懲罰,以期構建一個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簡要描述紅光實業(yè)案例,為下文的分析與討論,提供基礎;第四部分是本文討論的重心,將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為工具,討論紅光實業(yè)案例中各行為主體的激勵與約束分布;最后是必要的討論與本文結論。

  二、制度安排與個體行為:一個分析框架

  什么是制度?經濟學界存在多種解釋。早期的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將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集體行動包括從元組織的習俗到有組織的機構以至國家,它們對個體行動的控制是通過利益誘導(用康芒斯的話:對個人有益)和禁例的方式進行的(康芒斯,中譯本,第二章)。換言之,制度可以決定(通過誘導或禁止)個人行為。舒爾茨(T.Schultz)認為,制度是行為規(guī)則,它們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例如,它們包括管束結婚與離婚的規(guī)則、支配政治權力的配置與使用的憲法中所內含的規(guī)則,以及確立由市場資本主義或政府來分配資源與收入的規(guī)則(科斯等著,中譯本,1994,第253頁)。作為制度決定論者,諾斯對制度先后有過多次描述與界定,他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一書中將制度抽象為:“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guī)則,或者,更規(guī)范地說,是人為設計的約束(vpmdytsomyd),用于界定人與人之間的交往”。

  當康芒斯說制度通過利益誘導或禁例的方式影響個體行為時,他已經說明制度對個體行為產生影響的方式:利益。如果將每個個體都視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那么,他們的行為準則——或者說他們決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項行為的主要考慮——就是經濟上是否有效。人是社會人,他(們)的各種行為離不開相應的社會制度安排:他們能否獲取報酬,取決于社會制度對其行為是否認可;獲取報酬的高低,取決于社會制度對其行為認可度的高低;社會制度還通過懲罰手段限制或禁止某項行為;等等。換言之,社會制度通過鼓勵或懲罰某一行為,以誘導或禁止該項行為。比如,英國早期保護私有產權制度,使得那些從事各種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工商企業(yè)的人,獲取了高額報酬,從而有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最終,促使英國最先完成工業(yè)革命;我國1999年后的國有國營企業(yè)組織制度安排下,企業(yè)經營好壞與個人的報酬沒有直接關系,這使得企業(yè)經營業(yè)績普遍走低;我國20世紀80年代開始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就是通過嚴厲的懲罰措施逐步推行的。

  嚴格地說,制度與制度的執(zhí)行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其中,制度就是指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安排,比如我國的《公司法》、各種成文的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信息披露細則;制度的執(zhí)行更多地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各種實際的判例上。書面的成文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該制度能否真正得到執(zhí)行。一個無法得到執(zhí)行的制度,就不具有基本的約束力。

  如果將會計信息視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應的“制造者”和“消費者”。從理性經濟人角度來看,任何一個“制造”或“消費”會計信息的主體,都能(至少是期望能)從“制造”或“消費”的行為中獲取收益。這樣,與會計信息的提供、消費等有關的制度安排,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會計信息的提供與消費的方式。質量等行為。

  以本文所討論的紅光公司案例發(fā)生的時間為基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法律與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國務院《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3)、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和《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會計制度》中國證監(jiān)會《公開發(fā)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這些法律與法規(guī)為上市公司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提供了技術上的保證。問題在于:上述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規(guī)定,能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執(zhí)行。從事后披露的具體情況來看,這些法律法規(guī)沒有得到執(zhí)行。因而,下文的分析與討論,更多地將側重在制度的執(zhí)行方面,即:執(zhí)行與違反制度的成本效益對比問題。

  三、紅光實業(yè):案例介紹

  1.“紅光實業(yè)”的上市過程

  紅光實業(yè)是成都紅光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1997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代碼為600083.其前身是國營紅光電子管廠,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該廠是我國“一五”期間156項重點工程項目之一,是我國最早建成的大型綜合性電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國第一只彩色顯像管的誕生地。

  經成都市體改委(1992 162號文批準,1993年5月,由原國營紅光電子管廠以其全部生產經營性凈資產投入,聯合四川省信托投資公司、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銀行成都分行作為發(fā)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紅光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yè)(成科工字[1999]019號文),技術中心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認定為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集團)技術中心(國經貿技(1995)374號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川府函[1995]517號文)列為全國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經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發(fā)字[1997]246號文和[1997] 247號文批準,紅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價格向社會公眾發(fā)行7,000萬股社會公眾股,占發(fā)行后總股本的30.43%,實際籌得4.1億元資金。

  2.上市前的相關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與渠道中,“上市公告書”和“招股說明書”是主要部分。此外,相關渠道(從當時來看,主要是證券類報紙和電視、廣播評論)的介紹與評論,也構成信息來源的一部分。但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資格、公司新股發(fā)行價格的確定等,主要取決于由上市公司提供、經相關中介機構認定的財務資料等信息。而這部分信息也構成了“上市公告書”和“招股說明書”的主體。因此,下面對相關信息披露的介紹,主要基于紅光實業(yè)上市前所公開披露的這兩份文件。

  在當時公司上市采取“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政策下,公司如果取得“稀缺”的“額度”,則財務資料成為后期上市運作最為關鍵的因素:順利通過中國證監(jiān)會的批準并取得較好的發(fā)行價格。紅光實業(yè)披露的經成都市蜀都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前三年銷售收人和利潤總額情況如下(單位:萬元):

  項目/年份1996年1995年1994年主營業(yè)務收入42,492 95,676 83,771利潤總額6,331 11,685 9,042凈利潤5,428 7,860 6,076

  紅光公司在1997年4月(股票公開發(fā)行前一個月),進行了一次1:0.4的縮股,將原來4億股的總股數縮為1.6億股。再按縮股后的股數對前三年凈利潤計算每股收益,倒算出1994一1996年的每股稅后利潤分別為0.380元、0.491元、0.339元;在此基礎上,確定了每股6.05元的發(fā)行價格。

  除財務信息外,關于擬上市公司的一些描述性信息也頗受關注,特別是關于該公司發(fā)展前景的信息。理論上,中國證監(jiān)會不能也不應當批準一個沒有發(fā)展前景的公司上市,因此,如何將擬上市公司的前景描述的“動聽”且“誘人”,是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的主要任務之一。從紅光實業(yè)所提供的“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我們可以發(fā)現,該公司是一家“前途光明燦爛”的電子企業(yè)。同時,按照招股說明書的格式要求,紅光公司還提供了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盈利預測數字:

  “預計公司1997年度全年凈利潤7,055萬元,每股稅后利潤(全面攤?。?.3063元/股,每股稅后利潤(加權平均)0.3513元/股。”部分由于上述信息包裝,再配合當時整個股票市場的大勢,紅光實業(yè)(1983)的上市認購中簽率不足2.8%,鎖定認購資金133億元。

  3.中國證監(jiān)會的調查結果

  紅光實業(yè)(1983)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發(fā)行,募集了4.1億元資金;當年年報披露虧損1.98億元、每股收益為-0.86元。當年上市、當年虧損,開中國股票市場之先河。為此,中國證監(jiān)會進行了調查,并公布了調查結果:

  1.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fā)行上市申報材料中稱1996年度盈利5,000萬元。經查實,紅光公司通過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guī)帳務處理等手段,虛報利潤15,700萬元,1996年實際虧損10,300萬元。

  2.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

  紅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報告中,將虧損6,500萬元虛報為凈盈利1,674萬元,虛構利潤8,174萬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報告中,將實際虧損22,952萬元(相當于募集資金的55.9%)披露為虧損19,8仍萬元,少報虧損3,152萬元。

  3.隱瞞重大事項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fā)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對其關鍵生產設備彩玻池爐廢品率上升,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未詐任何披露。顯然,如果紅光公司在事先如實披露其虧損和生產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它將無法取得上市資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資格,上市募股,也很難取得成功。

  4.相關的法律訴訟與結果

  紅光因報告巨額虧損,導致股價大跌,資本市場投資者損失慘重。此后,1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訴訟紅光公司管理層;2000年初,上海市民吳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訴紅光公司管理當局,但這兩起訴訟都被以“起訴人的損失與被起訴人的違規(guī)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該糾紛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為由,裁決不予受理。

  在股民自發(fā)起訴不予受理的同時,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以犯欺詐發(fā)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欺詐發(fā)行股票罪,判處紅光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關責任人員何行毅、焉占翠、劉正齊、陳哨兵被分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現行的制度安排需要真實會計信息嗎?

  從紅光公司上市過程來看,圍繞會計信息,有這樣幾個相關的利益方:企業(yè)管理當局和控股股東、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含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中介機構、地方政府、申國證監(jiān)會。它們在公司上市過程中的作用及對信息質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但總體而言,對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制度,并未確立。

  1.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和控股股東理當局提供虛假信息,沒有任何法律風險。2000年1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欺詐發(fā)行股票罪對紅光公司管理層的起訴。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欺詐發(fā)行股票罪,判處紅光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關責任人員何行毅、焉占翠、劉正齊、陳哨兵被分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判決向市場傳遞的信號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即便不存在個人犯罪行為,也要承擔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法律風險當然,由政府監(jiān)督所形成的法律風險,與由股東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風險。其中,前者的刑事風險基于市場危機暴發(fā)、具有嚴重的社會后果,政府才出面干涉,它充其量只是一種威懾力量,構不成日常監(jiān)督;后者則是一種日常監(jiān)督力量,能有效監(jiān)督公司管理層的舞弊現象。

  2.各級政府和管理機構

  理論上,政府只是經濟規(guī)則的制訂者和監(jiān)督者,本身不參與市場運行。但我國數十年國有國營的經濟模式,導致政府對具體的經濟活動不能“置身事外”,總是存在“親歷親為”的沖動。

  張維迎等的分析表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存在爭利博弈。這種分析也適用于企業(yè)、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的上市過程。我們知道,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程度是每一級政府所高度關注的,在由中央政府統一確定上市額度的前提條件下,努力爭取讓本地或本部門更多的公司上市,是當地政府(橫向)或中央部委(縱向)“份內”、“義不容辭”的責任。

  各級政府致力發(fā)展經濟,與虛假會計信息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但是,我國國有企業(yè)大面積虧損的事實將二者“有機”聯系起來。將一個虧損企業(yè)推向資本市場,不僅為困難企業(yè)籌集巨額資金,暫時緩解危機,而且也增加了當地經濟的“活力指數”,上市公司的數量曾一度成為各地方政府經濟發(fā)展程度的一個特征值。顯然,沒有虛假會計信息的“幫助”,任何一個虧損或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yè),是無法直接通過事先設定的公司上市標準要求的。

  紅光實業(yè)上市過程中,當地政府的參與度非常高。這從紅光實業(yè)的上市公告書和招股說明書的公開披露中也可得到證實。如成都市體制改革委員會(1992 162號成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成科工字[1994]019號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5]517號文)等。如果說1992年改組為股份公司的函是一種必須的職務行為,那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yè)則是“錦上添花”,而四川省人民政府推薦將紅光列入全國百家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更體現當地政府對駭企業(yè)的“厚愛”。恭居全國百家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在取得上市額度方面,具有較大的優(yōu)勢。

  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上市公司陷入程度之深,從紅光事后尋求重組的過程,也可得到證實。比如,第一個方案是由長虹重組紅光,盡管沒有明確報道,但其中政府意向是很明確的;第二個方案是廣東福地出面重組,從公開報道來看,成都市政府、市經委在其中的作用,非常直接。而與紅光情況類似的鄭百文(600898),重組過程也與政府關系密切。

  政府鼓勵或默認企業(yè)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到現在,我們仍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實際上,政府直接造假數字(如夸大統計數字)都不承擔法律責任更何況只是支持或默認下屬企業(yè)造假會計信息。這在大慶聯誼(600065)一案中也有所體現:盡管受大慶聯誼一案影響而獲罪的人數,在虛假上市處理上是空前的,但從中紀委監(jiān)察部的通報來看,受處罰的只是拿錢的。至于黑龍江省體改委將1997年的批復倒簽為1993年,其直接經辦人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而知。

  3.中介機構

  目前,國有企業(yè)改組上市過程中必須涉及到的中介機構主要有: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券商、律師。其中,資產評估事務所負責對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等進行價值評定;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上市前三年的經營業(yè)績和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驗證;券商將負責上市申請的全過程,包括上市前的輔導、上市相關材料的準備以及最后上市發(fā)行;律師主要負責對相關文件發(fā)表法律意見。

  按照事后經中國證監(jiān)會披露的資料看,紅光實業(yè)上市過程支付的各項費用為14%萬元,其中,支付給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8山萬元、中興企業(yè)托管有限公司(后者為紅光公司的財務顧問)100萬元、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10萬元、蜀都會計師事務所30萬元、四川經濟律師事務所23萬元、北京市國方律師事務所扔萬元。中國證監(jiān)會事后的處罰包括:沒收上述中介機構在紅光實業(yè)上市過程中的全部收入;對中興信托罰款200萬(為業(yè)務收入的25%)、中興企業(yè)托管50萬(業(yè)務收入的50%)、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20萬(業(yè)務收入的200%)、蜀都會計師事務所60萬(業(yè)務收人的200%)、四川省經濟律師事務所20萬(業(yè)務收入的200%)、國方律師事務所60(業(yè)務收入的200%);吊銷中興信托股票承銷和證券自營業(yè)務許可,暫停蜀都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yè)務3年,此外,所有直接參與紅光實業(yè)上市的各經辦人員都被吊銷相應的資格,禁入證券市場。

  上述處罰是中國證監(jiān)會自19光年開始對石油大明(0406)縮股事件查處以來,最嚴重的一次。其中,取消中興信托的股票承銷和證券自營業(yè)務及暫停蜀都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yè)務3年,實際上等于取消了這兩個機構高利潤的證券中介業(yè)務資格。蜀都會計師事務所就此退出了上市公司發(fā)行與年度審計市場。而在此之前,對會計師事務所最嚴重的處罰也就是涉及瓊民源事件的中華會計師事務所,暫停證券業(yè)務6個月可以說,在紅光事件處理之前,中介機構對協助或認可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各種虛假信息的行為,風險意識薄弱。

  進言之,即便中介機構意識到風險的存在,但是,由于包括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在內的中介機構,198年之前都是國有或某個政府部門,其行為在相當程度上受到當地政府意志的左右。以會計師事務所——對會計信息質量風險感受最為直接的中介機構——為例,由于我國到目前為止對會計信息的審計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創(chuàng)造的,而非市場的內在要求[7],市場不會用價格差異來區(qū)別會計師事務所業(yè)務質量的高低;Defond、Wong、Li還驗證,隨著獨立審計準則的發(fā)布,審計質量不斷提高,一些執(zhí)業(yè)標準較嚴的大會計師事務所,其市場份額下降,而執(zhí)業(yè)標準相對較寬松的小會計師事務所,市場份額上升,這也表明:會計師事務所并沒有形成一種拒絕虛假會計信息的機制。

  目前我國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別是沒有嚴格的民事賠償制度,也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中介機構的冒險意識。在美國,巨額潛在訴訟風險,迫使會計師事務所行為穩(wěn)健的假設已得到驗證。巨額賠償責任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的機會成本,提高了會計師事務所簽發(fā)虛假會計信息的門檻要求。遺憾的是,我國目前尚末建立這種法律制度,紅光事件之后,上海、成都兩地的股民曾向當地法院起訴紅光公司管理當局和中介機構,要求賠償損失,但被法院拒絕受理,這實際上保護了中介機構的造假收益。

  4.關于中國證監(jiān)會

  中國證監(jiān)會在股票上市過程中,承擔了一個全能的角色,既負責新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也負責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對事故的處理。

  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監(jiān)護人”,它希望資本市場不出現任何危機和事故、特別是源于自身工作失誤所導致的事故,而上市前的虛假會計信息所引發(fā)的資本市場危機,當然是其自身工作的失誤乳就這一角度看,中國證監(jiān)會不希望企業(yè)借助虛假會計信息上市。

  另一方面,中國證監(jiān)會又是政府職能部門,它理應貫徹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針、政策。比如,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1999年股票發(fā)行工作的通知”(證監(jiān)[1997]13號)要求,“為利用股票市場促進國有企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1997年股票發(fā)行將重點支持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具有經濟規(guī)模、處于行業(yè)排頭地位的國有大中型企業(yè)。各地、各部門在選擇企業(yè)時,要優(yōu)先推選符合發(fā)行上市條件的國家確定的1000家重點國有企業(yè)、100家企業(yè)集團以及100家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特別要優(yōu)先鼓勵和支持優(yōu)勢國有企業(yè)通過發(fā)行股票收購兼并有發(fā)展前景但目前還虧損的企業(yè),實現資產優(yōu)化組合,增強企業(yè)實力?!?br>
  1997年6月上市的紅光實業(yè),就是100家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之一。

  由中國證監(jiān)會政策研究室編寫的“中國證券市場發(fā)展報告”1999,第二章的標題是“發(fā)揮證券市場功能,支持國有企業(yè)改革發(fā)展”,各節(jié)的標題依次是:充分利用證券市場融資渠道,增強國有企業(yè)的實力;推動國有企業(yè)重組,幫助國有企業(yè)解困;促進國有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積極開拓國際資本市場,強化企業(yè)的國際競爭力;1999年繼續(xù)支持國有企業(yè)改革發(fā)展的措施。其中還特別提供了一個統計數字:截至1998年底,國家確定的512家重點國有企業(yè)已有251家改制上市,占總數的49%;100戶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中已有47家改制上市,占總數的47%.

  鑒于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yè)1998年以前總體效益低下的事實,中國證監(jiān)會在履行政府職能、扶持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的角色中,如果沒有必要的約束和限制機制(比如,在紅光實業(yè)事件中被訴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包括紅光實業(yè)在內的所有公司上市,都經過了中國證監(jiān)會的審查),那么,它完全可以不關注會計信息是否造假,主要精力將集中在:如何更好地、更出色地履行中央政府宏觀政策的需要。而中國資本市場上所流行的“包裝上市”、“捆綁上市”等術語,也表明中國證監(jiān)會的審查并沒有起到過濾虛假信息的作用;Aharony、林舒和魏明海的研究結果都表明,公司上市前的過度包裝,影響到上市后的效益。

  五、討論與結論制度的作用在于通過利益誘導個體的行為。當某個個體的行為不符合現有制度的規(guī)范時,法律應當能提供足夠有效的強制力,如通過懲罰使得個體行為不經濟。在我國,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是現行制度的規(guī)范性要求。這一要求通過《公司法》、《會計法》、《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國證監(jiān)會的信息披露指南、財政部的各項會計準則與制度等加以體現。但相應的制度執(zhí)行、監(jiān)管與懲罰力度卻不明確,懲罰對象也不具體。往往出現受益者、授意者不受罰,執(zhí)行人員卻“代人受過”的現象。在這樣一個制度環(huán)境下,期望上市公司全面改進會計信息質量、提供真實且可靠的會計信息,是不現實的。

  1999年底頒布、2000年7月1日起執(zhí)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次修訂),將會計信息的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yè)管理當局,這對改進會計信息質量,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在我國目前現有的經濟運行方式下,企業(yè)管理當局、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管理當局,受到來自各級政府的干預程度較大,但政府部門卻不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責任主體不明現象,仍然存在。

  即便明確了責任主體,但現有法律制度對民事賠償責任的限制,客觀上起到“保護”責任主體“造假收益”的作用。這從中國證監(jiān)會事后對中介機構的處罰以及資本市場上紅光實業(yè)的股東起訴紅光公司而不被受理也可得到支持。其中,中國證監(jiān)會本身是一個責任主體乳但它不僅不需要承擔責任,反而以一個超然的權威機構身份,處罰紅光實業(yè)及相應的中介機構。對紅光實業(yè)的經濟處罰(罰款100萬元),實際上是對紅光實業(yè)股東的處罰,而股東、特別是流通股股東,是最終的受害者,他們不但投訴無門,還要代人受過——承擔紅光實業(yè)管理者的錯誤而導致的罰款。這樣的一個制度安排,必然誘導更多的公司想方設法通過“包裝”等手段上市。

  當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責任最直接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1999年起逐步被強制要求與原單位脫鉤,并改制為合伙制的機構,這將大大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的風險意識。同時,相關會計、審計準則的不斷頒布,也為注冊會計師完善職業(yè)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提供依據。可以推測,2000年起,會計師事務所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提供過程中的“不良”作用的程度,會越來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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