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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開征遺產稅可行性分析

來源: 張泉泉 編輯: 2008/07/22 09:40:14  字體:

  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者去世以后遺留的財產征收的稅收,通常包括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征收的稅收和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征收的稅收。在建設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作為避免財富過度集中、調解貧富差距的有效手段,開征遺產稅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證分析表明:在中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jié)富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現,而且政府未來還要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層級,這更會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累積性,進一步削弱該稅對富人收入的調節(jié)作用。通過開征遺產稅可以達到兩個目標:一是政府的財政目標,即通過征收遺產稅獲取一部分財政收入;二是政治目標,即通過征收遺產稅達到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適當緩和社會成員貧富不均的矛盾,維持社會穩(wěn)定。

  一、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

  中國是否具備開征遺產稅的現實條件,以及有沒有必要開征遺產稅,目前在中國社會各界還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見。本文認為,不能簡單地從遺產稅的性質上分析開征遺產稅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需要綜合考察經濟發(fā)展水平、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稅制建設的需要和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確定中國是否具有開征遺產稅的基礎和必要性。從目前中國的現實情況來考慮,開征遺產稅主要有以下理由:

 ?。ㄒ唬┦侵袊洕l(fā)展的客觀要求

  從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的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居民個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從經濟總量看,1978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為3624.1億元,2002年達到13161.1億元,增長了22倍多,2006年達到209407億元,比上年增長10.7%,據中國國家統(tǒng)計局數字表明:中國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將達到11.5%。從城鎮(zhèn)職工平均工資看,1978年為615.0元,2002年達到12422.0元。增長了19倍多,2006年全國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1001元。

  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和相應的居民個人收入水平有了根本性提高。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和個人收入的大幅度增長及個人財產的增加是開征遺產稅的前提條件,只有個人的資產到達一定的規(guī)模后,才會有遺產稅存在的基礎。

  (二)是調節(jié)收入再分配的有效手段

  通過開征遺產稅,不但可以對個人收入再分配起調節(jié)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調節(jié)收入的稅種互相配合、互為補充。一方面,中國已經形成了一些高收入階層;另一方面,現行稅制對個人收入、財產懸殊的調節(jié)作用有限。至于在目前偷稅、逃稅十分普遍的情況下,對開征遺產稅是否有意義的疑問,這主要取決于制定政策的水平和管理方式。因為征稅始終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在西方國家也不例外。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時候,也有一些人認為中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太低,不具備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條件。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應該說目前中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已經有了根本性的提高,依法征收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征稅面逐漸擴展,征收力度不斷加大,稅收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長。從中國個人所得稅制發(fā)展的過程看,至少可以給遺產稅的征管提供兩點啟示:其一是稅收征管水平不是現成的,需要經過一個建立和不斷完善的過程;其二是不同時期對稅收征管手段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在中國稅收信息化建設已經初具規(guī)模,并且正在迅速加強的情況下,應該說開征遺產稅的技術條件是基本上具備的,所要強化的是納稅監(jiān)控和管理。

 ?。ㄈ┦峭晟浦袊愔企w系的客觀要求

  從1994年開始實施的稅制改革,在我國已經建立了多稅種、多環(huán)節(jié)、多層次的稅制結構,稅收在中國社會政治、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趨重要。

  但是中國現行稅制也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其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稅制結構不合理。首先是主體稅種所占比重過大,而輔助稅種所占份額太小。其中財產稅的收入額和比重更是微乎其微。這種稅制結構顯然是不合理的,需要進一步優(yōu)化。中國稅制結構不合理的另一個表現是,一些需要用稅收工具進行調解的領域,其相應的稅制并未建立或者不夠完善,如對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目前定位并不明確;又如財產領域的稅收目前主要體現在對房地產交易和車輛、船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的征稅,涉及其他動產、不動產的稅收制度和政策很不完善。在一部分富裕個人財富愈來愈多的情況下,很有必要完善財產稅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國稅制,必然要求建立起健全的、與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稅制體系,其中健全和完善財產稅制必不可少,而開征遺產稅就屬于健全財產稅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開征遺產稅可以填補中國現行稅制中,的一項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國的稅制。就遺產稅本身的特點而言,這種稅可以說是所得稅的補充或者延伸——對以往征稅不足的彌補,也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所得稅——對遺產所得的征稅,還可以說是財產征稅制度的完善。應當說這樣征稅是合情合理的,也是與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另一方面,遺產稅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稅種,目前世界上已經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開征了遺產稅。實踐證明,遺產稅在調解社會財富的分布、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平衡社會公眾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中國稅制發(fā)展的一個目標,就是實現與國際稅收慣例的接軌,其中就包括建立并健全遺產稅制。

  二、關于開征遺產稅的建議

 ?。ㄒ唬┘訌妼z產稅的正面宣傳

  據調查,“目前我國有75%以上的人對遺產稅一無所知,83%以上的人對國家征收遺產稅表示不可理解”。特別是一些個體經營者及其他類型的高收入群體,對遺產稅表現出極大的不理解,這必然成為開征遺產稅的阻力。遺產稅的適用人群可能只有5%左右,最多不會超過10%。但是只有取得絕大多數國民的理解和支持,遺產稅才能順利開征實施。

  為了清除阻力,在遺產稅開征之前,必須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廣泛開展正面宣傳。要讓公眾理解開征遺產稅的重要意義,知曉遺產稅在調解社會財富分配,緩解貧富兩極分化、抑制高消費、矯正奢侈社會風氣等方面的作用,是關系社會公平公正、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關系到防腐治腐、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問題,從而形成對遺產稅的認同意識。

 ?。ǘ┙?、完善與遺產稅配套的有關法律制度

  如何精確地確認和評估贈予財物,是一項困難的工作。而且,在我國既有的暴富者中,其相當部分財產或是來自灰色收入,或來自不法渠道,此類財產的隱匿之深可想而知。因此征收遺產稅的關鍵在于能否確實掌握個人財產情況,有效地控管稅源,只有實行財產實名制(不僅僅是金融資產實名制),才能正確統(tǒng)計個人的金融資產和其他財產,進而準確計算出應稅遺產的數額。目前我國已有的產權登記制度不健全,產權歸屬名不副實的問題相當突出,這必然增加確認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難度。在開征遺產稅時,應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實名制。在財產實名制、個人統(tǒng)一代碼制度及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的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之間以及稅務機關與各金融部門和個人財產登記認證機關之間,要盡快建立能聯網操作的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必要時,稅務機關可以從任何一個網絡終端對遺產稅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統(tǒng)計和稽核。

 ?。ㄈ┨岣叨愂照鞴芩?,最大限度避免資產外流

  有利的征管可以推動遺產稅的順利開征,反之,遺產稅制度設計的再好也將難以實施。開征遺產稅從某種意義上講,可能會對吸引資金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對資本市場有一定的消極作用,因此,開征遺產稅時應積極防止資本外逃。作為市場經濟下的一種特定的經濟現象,資本外逃有其自身發(fā)生作用的規(guī)律,我們要掌握規(guī)律并改變其發(fā)生作用的條件來治理資本外逃,而不是無視規(guī)律并企圖運用政策去改變規(guī)律。資本外逃,是指由于資本持有者對一國的政治或經濟形式產生恐懼、懷疑,為了規(guī)避風險和管制,確保資本安全,而將資本轉移到其他國家的一種非正常的資本外流。拉美國家和俄羅斯治理資本外逃的國際經驗表明,資本外逃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內經濟政策扭曲和制度缺陷的反映,政府能夠干預和控制資本外逃的回旋余地是不大的。

  (四)分布實施、逐步推進,適時開征遺產稅

  當前開征遺產稅日趨成熟,應當在相關的必要配套制度出臺背景下,盡快立法開征,以培養(yǎng)中國公民的遺產納稅意識,并達到逐步完善稅制的目的。縱觀我國稅制改革的實踐,沒有一項改革是在100%的理想狀態(tài)下出臺的。新稅種的正式出臺固然需要營造和改善“稅收環(huán)境”,但是曠日持久地等待各種條件的成熟會使我們失去本來可以得到的東西。沒有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可以保證到萬無一失的,關鍵是在實施過程中能不能“與時俱進”,不斷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

  雖然當前開征遺產稅難以在財政上取得很大成效,但提早開征有利于培養(yǎng)人們健康自然的消費觀念。從長遠著眼,中國的遺產稅收制度將伴隨著人們各項觀念的變化而水到渠成。如果等到居民個人財產積累到一定程度再行開征,那么承受的阻力將遠大于目前。所以,提前進行宣傳,老百姓心理可以接受,具備納稅能力的人也好有個心理準備,同時,也便于政府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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