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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xiàn)行稅制調控收入差距的困境分析與對策選擇

來源: 趙桂芝 尹航 編輯: 2008/07/23 12:12:30  字體:

  一、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困境分析

  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改善收入差距狀況方面,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已為西方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發(fā)展實踐所證實,但在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中,由于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相對滯后于經濟發(fā)展實踐,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差距調控方面面臨諸多困境。

 ?。ㄒ唬┒愔平Y構缺陷導致調控收入差距力不從心

  所謂稅制結構,是指一國稅收體系中,不同稅系、稅類之間的地位及相互關系,其中主輔稅系的確定是稅制結構選擇的核心,也是稅制結構模式的主要標志。

  我國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在這一稅制結構下,流轉稅的財政收入職能和資源配置職能得到了充分發(fā)揮。但是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規(guī)模上的微不足道,使得我國現(xiàn)行稅制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jié)上無法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稅收調控體系不健全形不成多稅種協(xié)同調控合力

  通常而言,稅收調控收入分配是通過對居民收入的分配、使用、積累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的稅種予以作用和實施的。目前,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中,稅收調控已成為政府調控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并相應建立了完備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各國家普遍建立了以個人所得稅為主,以遺產稅、贈與稅、財產稅、消費稅和社會保險稅為輔的稅收調控體系。發(fā)展中國家受經濟發(fā)展條件制約,其中個別稅種尚未建立,但大多數國家都至少有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財產稅等三四個稅種搭配使用,最大限度的發(fā)揮收入分配調控作用。

  而我國現(xiàn)行稅制對收入分配調控的稅種體系極不完善?,F(xiàn)行稅制的收入分配調控主要靠個人所得稅,存在嚴重的稅種體系不健全問題,最嚴重的是社會保險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缺失。使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分配難以形成合力,進而使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功能因受到極大限制而調控效應弱化。

  (三)具體稅收制度不完善制約收入差距調控功能發(fā)揮

  我國現(xiàn)行稅收制度對居民收入產生調控效應的具體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而這三種稅收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完善問題。

  1.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調控存在的問題。首先,課稅模式不合理,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類分項征收,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方法、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樣,對于收入水平相同的個人之間,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承擔的稅收負擔就不同,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其次,稅基確定不科學。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只考慮了個人的生計需要,而沒有考慮到個人的自然狀況,如婚否、贍養(yǎng)家庭人口的多少、子女教育費用等,這不能充分體現(xiàn)量能原則。再次,稅率設計不合理。對工薪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最高稅率為45%,而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則采取20%的比例稅率,不利于稅收對收入差距調控公平作用的發(fā)揮。

  2.消費稅調控收入分配作用甚微。首先從征稅范圍來看,我國1994年的消費稅稅目是按照20世紀90年代初消費品分類進行設置的。多年來,消費稅稅目調整嚴重滯后,使消費稅的調控目標已偏離其征收初衷,也難以發(fā)揮消費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作用,甚至起到逆向調節(jié),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向生產經營者征收消費稅,只有存在稅負轉嫁時,消費稅對居民的購買能力和收入狀況產生影響,進而發(fā)揮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近年來,在我國面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欲望不強,消費稅對居民收入的調節(jié)作用不大。

  3.財產稅體系不健全。在我國居民財產總量不斷增多,結構日益復雜的情況下,財產擁有差異已逐漸成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所以,財產稅應成為稅收調控的重要方面,但我國現(xiàn)行財產稅,征稅范圍狹窄,計稅以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影響財產稅的收入調控效應發(fā)揮,

  (四)稅收征管能力與水平落后抑制收入差距調控作用發(fā)揮

  稅收征管水平是稅收調控作用有效發(fā)揮的基礎和保障,再完善的稅收制度,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征管手段相匹配,也難以在實踐中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國的稅收征管發(fā)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發(fā)展進程,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客觀要求。稅收征管制度本身尚不完善,一些必要的稅收征管工作尚未形成法規(guī),我國現(xiàn)行的稅收征管水平和力度仍比較弱,稅收征管工作難以保障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二、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對策選擇

 ?。ㄒ唬┲匾暪叫?,科學定位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

  稅收調控作為國家經濟調控手段與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而言,兩者的調控目標在總體上是一致的。在我國以“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發(fā)展戰(zhàn)略中,大量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為東部沿海地區(qū)的經濟崛起、為非國有經濟的迅猛發(fā)展壯大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但與此同時,稅收在促進公平方面卻相對乏力。為此,應注重稅收調控的社會性效應和公平職能,特別是稅收調控收入差距方面,應強調其公平效應,保持其政策目標的相對獨立性,以維護社會公平和穩(wěn)定。

 ?。ǘ┩晟片F(xiàn)行稅收制度,強化稅收調控收入差距職能

  1.切實凸顯雙主體稅制,優(yōu)化稅制結構。在稅收體系中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功能最為直接和適用。在西方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中,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從而為西方國家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調控功能奠定了重要基礎。所以,在我國應改革現(xiàn)行稅制,增加個人所得稅比重,降低流轉稅比重,構建我國以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為主的雙主體稅制,為強化我國稅收制度對收入分配調控功能奠定基礎。

  2.完善稅收調控體系,提高收入分配調控效率。稅制中的各個稅種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調控環(huán)節(jié)和調控重點各有不同。建立健全稅收體系,在多個方面、多個環(huán)節(jié)和多個角度協(xié)同對居民收入分配予以調控,能使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產生合力并提高調控效率。在我國現(xiàn)行稅制中,存在著相應嚴重的稅種缺失,因此,應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及時開征缺失稅種(如遺產贈與稅),并確立各相關稅種的主輔地位,形成多稅種相互配合、協(xié)調運用的稅收調控體系,進而達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3.重點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強化收入分配調控功能。首先,逐漸調整征收模式。從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經濟的核算水平和資料的可獲得程度出發(fā),目前比較可行的是部分分類征收與部分綜合征收模式。其次,合理界定稅基。應及時地通過補充法律法規(guī)或對法律法規(guī)的補充解釋,拓展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對一些已免稅的項目,也應根據形勢的變化及時予以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生計費扣除先采取分檔次定額扣除的辦法,按贍養(yǎng)人口、主要扣除項目情況分成幾種類型定額扣除。再次改革和完善稅率體系。應本著勞動收入不高于非勞動收入稅負的原則,結合分類征收方式改革加以改進,但應盡可能采用累進稅率,以維護社會公平。

 ?。ㄈ娀獠凯h(huán)境建設與配套措施實施

  加強稅收調控作用發(fā)揮,不僅需要稅收制度的完善,而且需要外部環(huán)境的建設和配套措施的配合。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收外部環(huán)境的建設狀況和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制約著一個國家稅收調控作用的實現(xiàn)程度。

  1.加強外部環(huán)境建設。稅收調控外部環(huán)境建設,主要包括經濟環(huán)境、社會環(huán)境和法制環(huán)境三個方面:

  首先,應加強稅收調控的經濟環(huán)境建設,即通過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規(guī)范初次分配秩序,為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奠定基礎和創(chuàng)造條件。其次,加強稅收調控的社會環(huán)境建設,其核心是居民納稅觀念與社會責任意識狀況。應加強稅收宣傳,提高納稅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促進稅收調控收入分配效應提高。再次,加強法制環(huán)境建設,即強化法制,嚴格執(zhí)法營造稅收的法律氛圍。稅務機關要在依法納稅,違法嚴懲上強化對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法制教育或者說懲罰性教育,使納稅人懂得違法的后果,避免納稅人產生一種僥幸心理,營造嚴肅有序的稅收法制環(huán)境。

  2.完善稅收調控配套措施。稅收作用發(fā)揮需要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同時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促進稅收制度的順利實施。目前而言,需要完善的稅收征收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個人收入的確認和登記制度;銀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稅收中介代理體系等。

  首先,建立個人收入的確認制度和登記制度。建立個人的確認制度,使納稅人的所有各種收入都納入所得稅范疇,并計入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征收信息庫,形成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全面、綜合監(jiān)控體系而防止稅源流失,使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作用充分發(fā)揮。

  其次,全面實施銀行個人存款實名制。我國現(xiàn)在已開始實施銀行存款實名制度,但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銀行存款實名制,其范圍僅限于個人新增的銀行存款部分,并未能覆蓋全部個人銀行存款。這種不完全的個人存款實名制難以對個人收入實施全面的稅收調控。另外,發(fā)展稅務代理中介機構,也是規(guī)范稅收征管,提高稅收調控效率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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