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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與消費稅的比較研究

來源: 鄭幼鋒 杜登濤 編輯: 2007/02/07 16:52:15  字體:

  一、所得稅與消費稅對資本收益的不同處理

  一般認為,由于消費稅僅對所得中的消費部分征稅(這里所說的消費稅是廣義的消費稅,不是我國稅法所規(guī)定的特種消費稅),對儲蓄和投資不征稅,對儲蓄和投資所得也不征稅,而所得稅則對全部所得征稅。但是,根據(jù)打賭理論,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不能對風險收益征稅;后付消費稅能夠?qū)崿F(xiàn)對超額收益征稅。Bankman、Griffith和David Weisbach便進一步認為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因為無風險收益不存在風險,收益是肯定會獲得的,政府自然沒有風險需要承擔,所得稅就實實在在地落在資本收益上。因此,從打賭理論來看,所得稅不能實現(xiàn)對風險收益征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這樣,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區(qū)別就沒有想像中的那么大。

  但是,實際情況沒有理想中的那么簡單。第一,投資規(guī)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變;第二,投資規(guī)模的增加要受到許多因素的限制,如資金的來源、投資項目的差異等;第三,在實際的投資而不是賭博中,增加投資是有額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任何人都不能以無風險利率借到足夠的錢;第四,個人的行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設的那樣富有完全理性。實證研究表明,富人對稅收的敏感性并不高。影響個人行為的因素很多,稅收僅是其中一個而已;第五,實際所得稅的虧損彌補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稅那樣;第六,如果所得稅稅率是累進的,而不是單一稅率,情況又會不同;第七,避稅和稅收籌劃的影響;第八,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以上因素的限制,現(xiàn)實中的所得稅是可以實現(xiàn)對風險收益征稅的。

  消費稅對資本收益影響的理論研究以Cary Brown定律為基礎。該定律認為,預付和后付消費稅在理論上是等價的,都不對資本收益征稅。預付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與所得稅一樣,在所得實現(xiàn)時征收,但對投資所得免稅;后付消費稅在所得實現(xiàn)時暫不征收,而在消費時才征收。在稅率相同和投資規(guī)模收益率不變的前提下,預付和后付消費稅的稅收負擔相同。但是,Cary Brown定律假定的兩個前提在現(xiàn)實中不一定能夠?qū)崿F(xiàn)。首先,稅率在所得實現(xiàn)時和消費時不一定保持不變。其次,投資規(guī)模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變。在規(guī)模收益遞增的情況下,預付消費稅不能對超額收益征稅,而后付消費稅則可以對超額收益征稅。由于特定投資具有不可復制性和不可移轉(zhuǎn)性,征稅效率損失少,容易征到稅,而且有部分運氣,因此,許多人建議對公司征收后付消費稅。但是,在知識型社會里,超額收益往往為個人所得。有人認為這種超額收益不是資本收益,而是勞動所得,如比爾。蓋茨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所得。但是不管這種超額收益是資本還是勞動所得,支持所得稅的保守派認為,現(xiàn)行所得稅都能對這部分超額收益征稅,比預付消費稅好。

  以上討論都是假設原有資本及原有資本所得未被消費的情況下的,當原有資本及其所得在被消費的情況下,由于預付消費稅僅對勞動所得征稅,所以,不能實現(xiàn)對原有資本及所得征稅,而后付消費稅則可以。從這個角度說,后付消費稅不僅可以抑制消費,刺激資本積累,而且具有比預付消費稅更強的累進性。

  二、所得稅和消費稅之間稅基的差別有多大

  一般認為,消費稅和所得稅的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稅基的不同,即對儲蓄的處理不同。消費稅僅對消費征稅,對所得中用于儲蓄的部分不征稅,對投資所得也不征稅;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消費和儲蓄都征稅,對投資所得也征稅。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會有消費稅可以實現(xiàn)投資中性,有利于儲蓄和資本積累,有利于經(jīng)濟增長;而所得稅則對儲蓄存在歧視,阻礙儲蓄和投資,不利于經(jīng)濟增長。

  其實,如果撇開資本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所得稅與消費稅就沒有什么區(qū)別,此時預付消費稅就等同于所得稅。但在有資本所得的情況下,所得稅和消費稅的區(qū)別究竟有多大呢?從理論上分析,所得稅與消費稅在對待資本所得的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很小。資本所得可以細分為四種,即正常的無風險收益(也稱“等待的回報”)、風險收益、經(jīng)濟收益(對企業(yè)家技能、獨特的觀念、專有技術等的回報)、投機收益(對運氣的回報),我們暫且將后三種超額收益統(tǒng)稱為資本的超額收益。首先,所得稅與預付消費稅的區(qū)別較小。預付消費稅對所有類型的資本收益都不征稅,而根據(jù)Domar和Musgrave的研究,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不能對風險收益征稅。其次,關于所得稅與后付消費稅的區(qū)別。所得稅與后付消費稅之間的區(qū)別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兩者對無風險收益的征稅效果不同。后付消費稅不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所得稅則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另一方面,后付消費稅能對資本的超額收益征稅,而所得稅則不能對資本的超額收益征稅。

  從實證上看,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差異到底有多大,爭議較大。1992年,Bankman和Griffith認為,消費稅與所得稅之間的差異較小,因此,基于消費稅管理簡便的優(yōu)點,應以消費稅取代所得稅。David Weisbach也認為,消費稅與所得稅之間基本上沒有差異,因此,沒有必要再爭論兩種稅之間是否存在差別,也不要再探討關于兩種稅的稅收負擔的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深奧難懂的哲學問題,我們只需基于消費稅管理簡便的優(yōu)點而以消費稅取代所得稅就可以了。Bankman、Griffith和David Weisbach的上述觀點都是基于所得稅只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由于歷史上無風險收益率一直較低(約僅為0.5%),所以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差異實際上是很小的。與此相反,Reuven S.Avi-Yonah和Reed Shuldiner認為,Bankman和Griffith設定的歷史上的無風險收益率太低,他們僅采用1945-1972年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而1972-1999年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為1.5%,1802-1997年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更高達2.9%.而且,與資本無風險收益率相關的條件是相當重要的。1972-1999年期間的10年期的無風險收益率更高達3.3%.因此,Reuven S.Avi-Yonah和Reed Shuldiner認為,即使基于Domar-Musgrave模型,所得稅與消費稅之間的差異也是顯而易見的。

  關于Domar-Musgrave模型,Reuven S.Avi-Yonah和Reed Shuldiner也提出了質(zhì)疑。首先,在實際的投資而不是賭博中,增加投資是有額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任何人都不能以無風險利率借到足夠的錢。其次,個人的行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設的那樣富有完全理性。實證研究表明,富人對稅收的敏感性非常低。Joel Slemrod認為,富人的避稅行為要么不重要,要么比預料的要低。影響個人行為的因素很多,稅收僅是其中一個而已。最后,實際所得稅的虧損彌補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稅那樣。基于上述理由,Reuven S.Avi-Yonah認為,我們應到實際數(shù)據(jù)中去尋找答案,看看現(xiàn)行所得稅是否實際上實現(xiàn)了對富人征稅,這比起從理論上去無休止地爭論Domar-Musgrave模型要有意義得多。如果實際數(shù)據(jù)說明所得稅可以實現(xiàn)對富人征稅而消費稅不能,答案就不辨自明了。那么實際數(shù)據(jù)又如何呢? RcuvenS.Avi-Yonah認為,實際數(shù)據(jù)的確表明現(xiàn)行所得稅實現(xiàn)了對富人征稅。

  筆者認為,從實際情況上看,所得稅可以實現(xiàn)對資本的風險收益征稅。這是因為打賭理論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的限制,投資額不能在零交易成本的情況下任意增加;第二,投資規(guī)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變;第三,投資規(guī)模的增加還受到資金的來源、投資項目的差異等許多因素的限制;第四,虧損彌補的稅收限制條件有時并不能完全滿足;第五,稅收對投資的作用有限,投資者考慮的主要是投資收益率的高低。所以,現(xiàn)實中的所得稅可以實現(xiàn)對資本的風險收益征稅。美國的實證數(shù)據(jù)也說明了這一點。而預付消費稅由于不對資本收益征稅,后付消費稅也不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在勞動所得未被完全消費掉的情況下,后付消費稅還不能對未消費掉的那部分勞動所得征稅。所以,從現(xiàn)實看,所得稅是可以實現(xiàn)對資本所得征稅的,比消費稅對資本的征稅重,所得稅的累進性更強,更加有利于公平的實現(xiàn)。

  三、消費稅能否實現(xiàn)累進和公平

  消費稅能否實現(xiàn)累進性和公平,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消費稅具有明顯的累退性,以消費為稅基必然導致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導致不公平。持這種觀點的入主張實行所得稅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正確設計的消費稅可以做到與所得稅一樣實現(xiàn)累進性,特別是由于后付消費稅不僅可以對勞動所得而且還可以對資本的超額收益和消費掉的原有資本和資本所得征稅,所以按照累進稅率設計的后付消費稅可以實現(xiàn)累進性和公平性。關鍵的問題有以下四個:

  1.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費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首先,我們要定義富人的標準是什么。其次,在定義出富人的范圍之后,就要看看富人在其有生之年將其財富或收入的多大比例用于消費。從單個人來觀察,一個富人特別是超級富豪正常情況下不會將全部財產(chǎn)或所得消費掉:從社會整體來看,整個國民收入中消費都只占一部分的比例。因此,可以認為,國民收入中未消費的部分是一直存在的。

  2.對富人消費的部分能否實現(xiàn)累進征稅。消費稅能否對富人消費的部分實現(xiàn)累進,依不同類型的消費稅而不同。由于預付消費稅不能對資本所得征稅,僅對勞動所得征稅,而且在掙得時立即預繳,不管以后何時消費還是不消費,因此預付消費稅要實現(xiàn)對消費的部分累進,必須實行累進稅率才有可能。而交易型后付消費稅要實現(xiàn)對消費的部分累進,必須對富人消費的奢侈品實行高稅率。非交易型的后付消費稅要實現(xiàn)對消費的部分累進,可以采取總額消費累進的辦法。

  3.對富人的總所得能否實現(xiàn)累進。后付消費稅要實現(xiàn)對富人的所得總額實現(xiàn)累進,依賴于富人消費的比例和稅率可以實行到何等程度的累進。只有稅率設計的累進程度足夠高并且可以彌補富人消費比例較低造成的累退時,才有可能實行總體的累進。同樣,預付消費稅也必須實行非常高的累進性才可以彌補消費稅對投資所得不征稅導致的累退性。但是,高稅率不僅導致較高的逃稅成本,而且還會導致較高的超額負擔。

  4.富人未消費的部分還要不要征稅。其實質(zhì)是關于持有財富是否要征稅的問題。在分析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費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時,我們得出不管是從個體還是整體來看,未消費的所得是存在一定比例的這樣一個結(jié)論,那么,我們到底要不要對未消費的所得征稅。Dan Shaviro認為,任何所得僅在消費之后才有意義,任何所得最終總是要消費的。推遲消費與即刻消費的貼現(xiàn)后的價值是一樣的,這一點已經(jīng)說明了預付消費稅和后付消費稅沒有實質(zhì)區(qū)別(Cary Brown定律)。因此,消費稅不能對財富的間接利益如保險利益、政治利益和社會地位征稅是錯誤的,這些利益最終只有轉(zhuǎn)化為經(jīng)濟利益并且實現(xiàn)消費才有意義,任何財富的幻想利益是不存在的。Reuven S.Avi—Yonah認為Dan Shaviro的觀點忽略了金錢除了消費之外還有其他的價值或作用。其最重要的一點是富人的權(quán)利——投資的權(quán)利和資源占有的權(quán)利,對這些非消費權(quán)利的限制才是所得稅要規(guī)范和實現(xiàn)的目標。

  筆者認為,雖然根據(jù)打賭理論,所得稅可以只能實現(xiàn)對無風險收益征稅,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所得稅是可以實現(xiàn)對風險收益征稅的,所得稅的累進性比消費稅強,在實現(xiàn)稅收公平方面比消費稅優(yōu)越。后付消費稅與預付消費稅相比,從后付消費稅可以對消費掉的資本所得征稅來看,后付消費稅的累進性比預付消費稅強;但是,從勞動所得有一部分未被消費掉來看,預付消費稅比后付消費稅的累進性強;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預付消費稅和后付消費稅之間,哪一個累進性更強,需要進一步的實證研究。

  四、所得稅為什么比消費稅復雜

  所得稅的稅基是所得,所得的確定非常復雜。所得包括各種形式的所得,不僅包括工資收入,還包括資本利得、紅利、租金收入、知識產(chǎn)權(quán)使用費收入,等等。既包括現(xiàn)金形式的收入,也包括非現(xiàn)金形式的收入。非現(xiàn)金所得的計量是非常困難和復雜的。而且,不僅所得的收入部分難以確定,為掙得所得的消耗或費用的確定也較復雜。在這些費用中,在收入掙得時就立即消耗掉或當期(一個稅期之內(nèi))消耗掉的費用較易與收入配比,但是許多長期使用的資產(chǎn)(如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chǎn))卻難以與收入配比,這些資產(chǎn)的消耗的確定有較多的人為因素。存貨成本的計量也有人為主觀的因素,這些都增加所得稅的復雜性。

  相對于所得稅來講,消費稅沒有復雜的收入確認(實現(xiàn))規(guī)則,也不會面臨復雜金融工具所帶來的稅務處理的復雜性,也不需要考慮資產(chǎn)折舊、存貨處理,比起所得稅制簡化了很多。

  五、結(jié)論

  雖然根據(jù)打賭理論,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不能對風險收益征稅;后付消費稅能夠?qū)崿F(xiàn)對超額收益征稅。但實證分析表明,所得稅可以實現(xiàn)對風險收益征稅,所得稅的累進性比消費稅強。因此,所得稅是實現(xiàn)稅收公平的一個較好稅種。這一點對于我國所得稅改革目標的設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我國貧富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加強所得稅的地位較為重要。另外,所得稅內(nèi)涵的復雜性要求所得稅改革必須注重簡化的目標。我國稅法看上去較為簡單,但由于大量采用部門規(guī)章解釋的辦法,導致部門規(guī)章過多過濫,導致了稅制的復雜。因此,所得稅改革應該加強在立法層次適當細化,以防止部門解釋過低過濫,導致各地執(zhí)行不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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