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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分析

2009-10-13 22:26 來源:張濤 朱學義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y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例1]甲公司2008年10月15日,從二級市場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每股的市場購入價10.5元,其中每股含有已宣告而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0,5元,另外支付相關稅費3000元。該公司將其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按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10 x(10.5-0.5)=100萬元;每股含有已宣告而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0.5元,共10 x 0.5=5萬元,計入應收股利;支付的手續(xù)費減少投資收益0.3萬元。該筆業(yè)務賬務處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乙公司股票(成本)1000000

    應收股利 50000

    投資收益 3000

    貸:銀行存款 1053000

  按稅法規(guī)定,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費用,雖然當期減少了會計利潤,但當期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只有待該股票轉讓時,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100萬元一并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即投資收益減少0.3萬元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稅基礎為100,3萬元(100+0.3),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按照會計準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影響到了企業(yè)的利潤,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在會計實務中,企業(yè)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yè)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對于該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需要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只需要于資產負債表日,根據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即可。此外,如果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和出售發(fā)生在同一會計期間,取得和出售該資產不會引起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因此對該交易性金融資產也無須確認遞延所得稅。

  對于企業(y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準則規(guī)定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進行處理,這和稅法規(guī)定是一致的,因此應收股利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是5萬元,不存在差異。

  二、收到之前墊付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

  收到的屬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是企業(yè)債權的收回,不屬于持有期間獲得的收益,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例2]承例1,2008年11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金股利。該筆業(yè)務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應收股利 50000

  三、資產負債表日會計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人當期損益。

  [例3]承例2,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漲到每股12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10萬股,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為20萬元(120-100)。該筆業(yè)務賬務處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乙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2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萬元是會計利潤的一部分,需要在利潤表上進行反映,但期末會計處理時,實際并不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至本年利潤,即所謂的“表結賬不結”。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成本100+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的價值20=120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萬元不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也不承認因此而增加的20萬元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價值,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購買成本100+支付的相關稅費0.3=100.3萬元。資產的賬面價值120萬大于其計稅基礎100.3萬元,兩者之間的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925萬元[(120-100.3)x 25%],同時與該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為零,因此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4925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9250

  四、期末所得稅的計算

  企業(yè)在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時,對于當期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稅法規(guī)定進行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

  [例4]承例3,假設2008年的稅前利潤為200萬元,該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為2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均為零。

  2008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200+投資收益減少0.3-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180.3(萬元)

  全年應交所得稅=180.3×25%=45.075(萬元)

  本年度所得稅費用=180.3×25%=45.075(萬元)

  假設本年已預交所得稅40萬元,則企業(yè)應補繳所得稅金額為5.075萬元(45.075-40),計算補交所得稅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50750

    貸:應交所得稅 50750

  計算確定了本年所得稅費用后,利潤表中應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本年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其中: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中甲公司2008年度遞延所得稅負債為4,925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為O,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為50萬元(45.075+4.925),從而與稅前利潤200萬元相配比(按稅前利潤計算,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200 x 25%=50萬元),符合會計準則要求。

  五、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計人投資收益。對于交易性股票投資,會計準則與稅法都規(guī)定宣告發(fā)放現金股利時進行確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

  [例5]承例4,2009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布發(fā)放現金股利每股0.5元。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50000

    貸:投資收益 50000

  六、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

  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變動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例6]承例5,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將上述股票全部出售,每股售價15元,發(fā)生的相關稅費0.4萬元。

  甲公司收回的總價款=10×15-0.4=149.6(萬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49.6-100-5=44.6(萬元)

  借:銀行存款 1496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乙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0

             ——乙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200000

      投資收益 446000

      應收股利 50000

  計入投資收益的44.6萬元中,公允價值變動收益20萬元計入了上一期的會計利潤,因此股票出售時會計上本期應確認投資收益24.6萬元(44.6-20)。

  按稅法規(guī)定,稅法上本期應確認的投資收益44.3萬元(149.6-5),比會計確認的投資收益多出19.7萬元(44.3-24.6),應調增200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七、資產負債表日會計處理及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后,2009年12月31日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期末余額也應為零,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也應為零,所以應沖減之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925萬元(19.7×25%)。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49250

    貸:所得稅費用49250

  假設2009年的稅前利潤為3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那么2009年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300+19.7=319,7萬元。全年應交所得稅=319.7x 25%=79.925萬元,本年度所得稅費用=319.7×25%=79.925萬元。

  假設本年已交所得稅70萬元,則企業(yè)應補繳所得稅金額=79.925-70=9.925萬元,計算補交所得稅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99250

    貸:應交所得稅 99250

  利潤表中應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本年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其中: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例中2009年遞延所得稅負債為-4.925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為0,因此,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為75萬元(79.925-4.925),從而與稅前利潤300萬元配比,符合會計準則要求。

責任編輯: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