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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規(guī)定承擔的責任(建制篇)(十三)

來源: 編輯: 2006/10/24 09:00:58  字體:

  63.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應當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構成本罪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根據(jù)《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表明,單位負責人屬于《刑法》一規(guī)定的領導人的范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這里所說的會計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實地組織所設置的會計機構及其他機構中,或者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總會計師也屬于會計人員。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情節(jié)惡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打擊報復手段惡劣,或者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打擊報復影響惡劣,等等。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4.《會計法》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是如何規(guī)定的?

  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主要包括:

 ?。?)恢復其名譽。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要求打擊報復者向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對受害者的法律補償,也是一種社會補償。因為會計人員被降級、撤職或者受到其他處分,并非因其自身的過錯,而是由于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被單位負責人蓄意迫害造成的。所以,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才能有效地保護會計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行為,調動他們與違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體現(xiàn)揚善抑惡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65.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私舞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含義是什么?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責任?

  所謂濫用職權,就是指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程序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擅自處理、決定其無權處理、決定的事項或者自以為是、蠻橫無理、隨心所欲地作出處理決定。

  所謂玩忽職守,就是指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

  所謂徇私舞弊,就是指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貪圖錢財、袒護親友、照顧關系,或者為其他私情私利而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違法行為。

  所謂泄露國家秘密,是指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將其掌握或者知悉的國家秘密因故意或者過失讓不應知悉者知悉的行為。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泄露國家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泄露,也可以是書面泄露,可以用交給實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攝影、影印、復寫、復印等方法泄露。

  所謂泄露商業(yè)秘密,是指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獲取的權利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所謂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構成這些違法行為必須具備一個前提,這就是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過程中,即在執(zhí)行《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如果離開這個前提,同樣不能構成這些違法行為。例如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之外實施這些行為,就不能以此論處。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規(guī)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66.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國家秘密罪。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泄露其在執(zhí)行職務中獲取的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我國《刑法》末明確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但是,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保守其在執(zhí)行職務中獲取的商業(yè)秘密,是其法定職責。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這一職責,則屬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應當按其規(guī)定定罪處罰。

  67.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是各單位和公民的一項正當權利,是《會計法》和社會公德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于《會計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查處會計違法行為。為此,《會計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边@是對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根據(jù)《會計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68.對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jiān)管、保險監(jiān)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根據(jù)《會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的一項原則。理解這一原則,應當把握以下兩點:

  (l)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guī)范,應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某一個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機關依據(jù)該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如果某一個處罰機關已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罰款處罰,其他機關不得再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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