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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采購貨物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2003-12-16 8:26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國內采購的貨物,應按照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按計劃成本計價)、“原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商品采購”、“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經營費用”、“其他業(yè)務支出”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jù)”、“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貨物發(fā)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按照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guī)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核算上,其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增值稅不能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而要記入購入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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