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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掛鉤”可節(jié)稅

2005-7-17 13:24 中國稅務報 【 】【打印】【我要糾錯
  2004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期已經結束了,湖北省十堰市巨能集團鄖西分公司(屬子公司)的權經理終于長出了一口氣:原來公司年年工資超出計稅工資標準近 100萬元而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如今公司實行了“工效掛鉤”就不需要再作納稅調整,“工效掛鉤”為公司節(jié)約稅收成本30余萬元。

  《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是于1994年頒布實施的,其在計稅工資的扣除上是依據我國當初的經濟發(fā)展和職工工資的情況而制定的標準。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計稅工資標準上雖然在1996年和1999年先后作了兩次的適當調整,即由原規(guī)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限額500元調整為550元、800元,但與市場物價上漲水平和企業(yè)職工工資增長的實際情況卻大相徑庭。《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那么,企業(yè)又如何去面對當前工資的變數越來越大,而計稅工資標準相對“固定不變”的矛盾呢?

  為了建立健全企業(yè)工資總量宏觀調控機制,促進企業(yè)經濟效益的增長和職工積極性的提高,國家政策規(guī)定,可以對國有企業(yè)實行企業(yè)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與之相適應,企業(yè)所得稅政策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即勞動和財政等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yè),其工資發(fā)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準予扣除。

  以十堰市巨能集團鄖西分公司為例,該公司2003年度工資總額實發(fā)數核減一次性補發(fā)上年工資、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翹尾工資后,勞動部門最后確定公司2004年度掛鉤工資總額基數為181萬元;公司經濟效益指標是以實現的利稅為工效掛鉤的考核指標,審核確定公司前3年的平均利稅為220萬元;公司工效掛鉤的浮動比例為1∶0.75(即經濟效益指標較核定基數每增長1%,工資總額增長為0.75%;經濟效益指標較核定基數每下降1%,工資總額基數減少為0.75%.)。2004年度公司職工平均人數為97.8人,當年完成利稅為230萬元,較2003年新增利稅10萬元,據此可新增效益工資=浮動比例×工資總額基數×新增利稅÷利稅基數=0.75×181萬×10 ÷220=6.17萬元。2004年度允許計提的掛鉤工資總額為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181+6.17=187.17萬元。2004年度允許計提的掛鉤工資均符合企業(yè)所得稅“兩低于”原則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實行工效掛鉤,公司可以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為187.17萬元。但如果公司是實行計稅工資辦法,則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為:97.8人×800元/人×12=93.888萬元,與“工效掛鉤”少扣除93.282萬元(187.17- 93.888),相應增加稅收成本:30.78萬元(93.282×33%)。由此可見,適用工效掛鉤的分配方式可以回避工資不斷增長而計稅工資不變的矛盾,從而大大降低稅收成本。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y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fā)放的工資總額可在當年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yè)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fā)放的工資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但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fā)放時,經稅務機關審核,仍然可以在實際發(fā)放年度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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