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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行為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2006-4-27 16:32  【 】【打印】【我要糾錯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涉及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貨物又涉及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非應稅勞務的一項銷售行為。

  納稅人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附帶提供運輸服務,并取得運輸收入的銷售行為也是混合銷售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的勞務。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棍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舉例說明如下:

  [例]某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fā)貨物,為了保證及時供貨,雙方議定由該廠動用自己卡向商場運去這批貨物,該廠除收取該批貨物貨款100萬元外,還收取運輸費5 000元。貨款與運費均已收到。

  該廠在這筆貨物銷售活動中,就發(fā)生了銷售貨物和不屬于增值稅規(guī)定的勞務(屬于營業(yè)稅規(guī)定的運輸業(yè)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該廠屬于貨物生產(chǎn)企業(yè),其做出的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貨物,取得的貨款和運輸費一并作為貨物銷售額,按該批貨物適用的17%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取得的運輸收入不再單獨征收營業(yè)稅。該廠會計處理如下:

  銷項稅額=(1 000 000 + 5 000)x 17%

     。170 850(元)

  借:銀行存款   1 175 8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 005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850

  從上面的會計處理中可以看出,企業(yè)在混合銷售貨物時,如果把非應稅項目所得收入納入銷售收入核算,則會計處理方法和一般的購銷業(yè)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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