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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固定資產特殊業(yè)務的處理(二)

2006-7-24 14:17  【 】【打印】【我要糾錯

  二、企業(yè)接受捐贈的涉稅處理

  企業(yè)接受捐贈的涉稅處理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接受捐贈的企業(yè)是外商投資企業(yè)或外國企業(yè),應按照國稅發(fā)[1999]195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的規(guī)定進行所得稅處理。如果接受捐贈的企業(yè)是內資企業(yè),則按照1998年12月28日財政部頒發(fā)的財會字[1998]66號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7號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當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是,還應根據(jù)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文件規(guī)定,決定其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如果接受捐贈的是房屋,在資產轉讓時還應繳納營業(yè)稅。

  1.接受現(xiàn)金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企業(yè)接受現(xiàn)金資產捐贈,應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資本公積——接受現(xiàn)金捐贈”。年終,根據(jù)清算結果,按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之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xiàn)金捐贈”。

  2.接受非現(xiàn)金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按接受捐贈資產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而外商投資企業(yè)則貸記“待轉資產價值”。

  [例]某內資企業(yè)2001年2月份接受一企業(yè)捐贈的設備一臺,根據(jù)捐贈設備的發(fā)票等有關單據(jù)確定其價值為100000元,估計折舊額為20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設備          100000

   貸:累計折舊                20000

     遞延稅款[(100000—20000)×33%]    264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   53600

  若該企業(yè)3—12月份計提折舊5000元,分錄如下:

  借:制造費用    5000

   貸:累計折舊    5000

  按照國稅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2000)84號規(guī)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因此,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若所得稅稅率為33%,當年因此而產生的抵稅額是1650元(5000×33%),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稅款          16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50

  若2002年9月份出售該設備,售價78000元(含稅),出售時累計折舊30000元,應交增值稅為1500元[78000÷(1+4%)×4%×50%],不考慮清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

  借:累計折舊    30000

    固定資產清理  7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銀行存款                7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6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6500

   貸:營業(yè)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收益    6500

  借:遞延稅款          26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  536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53600

  如果出售價格為110000元,清理費用5000元,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稅所得,發(fā)生上的清理費用不得重復扣除。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稅款                  26400

    所得稅                    82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0000-5000)×33%  3465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  536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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