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8年3月27日在沒有使用外出經營證的前提下到海珠區(qū)地稅局開具稅票,后來回到當?shù)鼐W上報稅時卻被告知企業(yè)所得稅須在當?shù)乩U交,那么,我公司如何申請退回此稅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須攜帶什么資料前往辦理?
【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yè)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所以,企業(yè)在外出經營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具體負責其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財稅機關)申請?zhí)铋_“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外經證”)。
持有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外經證”的企業(yè),所得稅可回機構地繳納。如果沒有辦理外經證而在勞務發(fā)生地已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