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公司在納稅申報期限內(nèi),由于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我們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呢?”一個納稅人急切地撥通了深圳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電話。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nèi)辦理!咨詢員解答說。
“同時,您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nèi)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nèi)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又問:“也就是說,像我公司的情形是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的,我公司需在納稅期限結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如獲得批準我公司還需在納稅期限內(nèi)先預繳稅款,對嗎?”
“是這樣的。除上述內(nèi)容之外,您還需要知道的是: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非常感謝,我還想知道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咨詢員說:“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是不同的概念,對于延期繳納,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請問特殊困難指的是?”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特殊困難,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那么如果有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應該如何申請,如果不予審批,是否要加收滯納金?”
“這個問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chǎn)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