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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從價定率計算方法(一)

2006-6-1 15:40  【 】【打印】【我要糾錯

  按照現(xiàn)行消費稅法的基本規(guī)定,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方法。

  在從價定率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的稅率兩個因素。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下列款項: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②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貨方的。

  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銷售額的確定應注意以下間題:

 。1)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發(fā)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在使用換算公式時,應根據(jù)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分別使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如果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應適用6%或4%的征收率。

  例如,美馨妝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4月1日向某大型商場銷售化妝品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4月25日向某單位銷售化妝品一批,開具普通發(fā)票,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11.7萬元。化妝品適用消費稅稅率30%.該化妝品生產(chǎn)企業(yè)4月應繳納的消費稅額為:

  應繳納的消費稅額=[100+11.7/(1+17%)]×30%= 33(萬元)

 。2)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而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適用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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