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20 蘋果版本:8.7.2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余熱發(fā)電業(yè)務如何做會計處理

來源: 唐愛軍 編輯: 2010/06/18 10:53:54  字體:

  【問題】

  我們是一家水泥企業(yè),自建了余熱發(fā)電站,公司將其作為一個輔助車間單獨核算(未獨立成立公司核算),所發(fā)電用于生產水泥(同時有外購電),請問自發(fā)電是否涉及到增值稅?

  【解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貨物(即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的有形動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你單位的情況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況,而是相當于納稅人企業(yè)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提供和接受半成品的業(yè)務,其價值轉移到了最終產品水泥中,所以不需要在該環(huán)節(jié)計征增值稅,只對最終產品水泥計征增值稅即可。如果所發(fā)電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對外銷售,則另當別論。

  會計方面,你單位將發(fā)電車間視同普通的生產車間核算即可,據實歸集其生產成本,然后按其他車間用電數量進行分配。具體核算方式可以參照一般企業(yè)供水、供熱、配電車間的成本核算。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實務學習指南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