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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所得的個稅計算

2009-11-26 11:33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所謂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shù)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

  那么,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 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guī)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并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jīng)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F(xiàn)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

  【例】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fā)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后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后經(jīng)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于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jù)財稅[2005]35號文件規(guī)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shù)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這里規(guī)定月份數(shù)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guī)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

  【例】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yè)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后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yè)績考核符合標準,并按計劃兌現(xiàn)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guī)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shù)=(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

  【例】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zhí)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fā)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后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jù)本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

  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解鎖條件,并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jù) 國 稅 函 [ 2 0 0 9 ] 4 6 1 號 文件規(guī)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shù))=(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

  再如,該公司采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guī)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解鎖條件,并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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