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發(fā)2018年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問題】
2019年發(fā)2018年年終獎計稅時,除12后確定適用稅率時,是36000元以下的部分適用3%嗎?
【答案】
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
所以,2019年發(fā)放的年終獎按一次計稅辦法計算個稅,除12后所得數(shù)是3000元以下,適用稅率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