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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來源: 稅務總局等 編輯: 2019/06/14 08:59:48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就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與本地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見附件1)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yè)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yè)的依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以下簡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qū)《名錄》。

三、各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城市公交企業(yè)并逐級報送《名錄》信息。省交通廳定期匯總、公示本地區(qū)城市公交企業(yè)新增、退出、變更等信息,并及時將調整后的《名錄》函送省稅務局?!睹洝返暮蜁r間和方式由省稅務局和省交通廳共同商定。

省稅務局應當及時將《名錄》下發(fā)至所屬各級稅務機關。

四、城市公交企業(yè)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7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見附件2)。

五、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xù)。

六、城市公交企業(yè)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xù)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本公告實施工作,省交通廳應當按照本公告《名錄》格式重新匯總編制《名錄》,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fā)〔2016〕157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

2.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規(guī)定,對城市公交企業(yè)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依據該文件,我局和交通運輸部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fā)〔2016〕157號)等相關的配套文件。將于201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這項政策性免稅法定為免稅項目。為實施法律、落實政策,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聯合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

在明確免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同時,對現有公共汽電車輛免稅有關文件進行了清理匯總,按平移的原則形成《公告》。

《公告》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yè)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yè)的依據;城市公交企業(yè)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以及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xù);城市公交企業(yè)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xù)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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