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退房,支付個人的補償款是否繳納個稅
【問題】
房屋已經交付買受人,因未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退房而支付個人的補償款是否繳納個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買受人按照約定退房取得的補償款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3〕748號)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房屋買受人在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按照與房地產公司約定條件(如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進行限制)在一定時期后無條件退房而取得的補償款,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補償款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取得補償款的個人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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