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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干貨:深化增值稅改革之—稅率調整,注意這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9/06/24 14:10:27 字體:

自2016年5月1日在全國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后,增值稅稅率的簡并、調整一直是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重要內容。關于增值稅稅率的簡并調整有哪些注意事項?我們在這里再為大家梳理一下,幫助大家溫故知新。

一、簡并、調整稅率的軌跡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及適用稅率如下表:

序號
項目
調整前適用稅率
執(zhí)行截止時間
1
銷售、進口一般貨物:除特定貨物外的貨物
17%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2
銷售、進口特定貨物: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13%
執(zhí)行到2017年7月1日
3
銷售增值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
17%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4
銷售增值稅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建筑服務、基礎電信服務、銷售土地使用權、銷售和出租不動產
11%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5
銷售增值稅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
6%
至今有效
6
銷售增值稅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17%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第一次調整:2017年7月1日簡并稅率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取消13%稅率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及適用稅率如下表:

序號
項目
調整后適用稅率
執(zhí)行截止時間
1
銷售、進口一般貨物:除特定貨物外的貨物
17%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2
銷售、進口特定貨物: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銷售增值稅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建筑服務、基礎電信服務、銷售土地使用權、銷售和出租不動產
11%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3
銷售增值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
17%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5
銷售增值稅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
6%
至今有效
6
銷售增值稅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17%
執(zhí)行到2018年5月1日

提示:對應產品稅率調整后,出口退稅率與農產品扣除率也會相應會有調整。具體參考財稅【2017】37號。

第二次調整:部分稅率降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調整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及適用稅率如下表:

 

序號
項目
調整后適用稅率
執(zhí)行截止時間
1
銷售、進口一般貨物:除特定貨物外的貨物
16%
執(zhí)行到2019年4月1日
2
銷售、進口特定貨物: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銷售增值稅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建筑服務、基礎電信服務、銷售土地使用權、銷售和出租不動產
10%
執(zhí)行到2019年4月1日
3
銷售增值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
16%
執(zhí)行到2019年4月1日
5
銷售增值稅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
6%
至今有效
6
銷售增值稅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16%
執(zhí)行到2019年4月1日

*調整后,從1994年開始執(zhí)行的17%的增值稅稅率光榮的完成了歷史使命。

提示:涉及到農產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稅率的,相應作出調整,具體參考財稅【2018】32號文件。

第三次調整:部分稅率再次降低

根據《財稅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署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019調整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及適用稅率如下表:

序號
項目
調整后適用稅率
執(zhí)行截止時間
1
銷售、進口一般貨物:除特定貨物外的貨物
13%
至今有效
2
銷售、進口特定貨物: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銷售增值稅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建筑服務、基礎電信服務、銷售土地使用權、銷售和出租不動產
9%
至今有效
3
銷售增值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
13%
至今有效
5
銷售增值稅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
6%
至今有效
6
銷售增值稅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13%
至今有效

提示:涉及到農產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稅率的,相應作出調整,具體參考財稅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

二、 稅率調整銜接過程中關注的問題

1、怎么確定適用的稅率

在稅率調整前的業(yè)務持續(xù)到稅率調整后,該業(yè)務怎么交增值稅?

同一項業(yè)務,是否可以開具不同稅率的發(fā)票?

調整前已發(fā)生的業(yè)務,沒有開具發(fā)票,現在還可以開具嗎?

合同約定的稅率已發(fā)生調整的,要按合同稅率開具發(fā)票嗎?

……

針對以上各種問題,看稅務局是怎么解讀的?

2018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財稅【2018】32號政策訪談中談到“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fā)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fā)票。”

可見,萬變不離其宗:增值稅適用稅率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有效的稅率。這個時點落在調整時間前,則按調整前稅率計稅,落在調整時間后的,就適用調整后的稅率。當然,適用什么增值稅稅率,就應當開具什么稅率的發(fā)票,而不管開票時間。

所以,稅率調整過程中,判斷適用增值稅稅率的關鍵是正確的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

另外,業(yè)務合同內容是合同雙方在相關法律規(guī)范下協商的結果,是不能改變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的。如果合同約定的稅率是現行有效的,才可以遵從,否則不具有適用性。約定的稅率也一樣。

例如,一般納稅人甲企業(yè)2018年1月以240萬元分期收款銷售一臺設備,合同約定分兩年、在每季度首月5號收取30萬元貨款,款項付清時開具發(fā)票。因為一直沒有開具發(fā)票,甲企業(yè)一直沒有計繳增值稅。甲企業(yè)的處理正確嗎?

案例分析:

首先,我們看分期收款納稅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對照以上規(guī)定,可以確定甲企業(yè)應當在每季度季初時按合同約定的收款額30萬申報繳納增值稅,沒有開具發(fā)票的,在申報表未開票欄次填列申報。

接下來,我們再幫甲企業(yè)分析一下,每個季度收款時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8年1季度銷售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以甲企業(yè)應當計提的銷項稅稅額為30/1.17*17%=4.36萬元;

2018年2季度的貨款,按合同約定收款時間為4月5日,銷售設備適用稅率仍為17%,2季度該筆業(yè)務應當計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1.17*17%=4.36萬元;

2018年5月1日起,原17%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6%。3季度和4季度租金付款時間分別為7月5日與10月5日,所以這兩個季度收到的設備的貨款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6%。甲企業(yè)應計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1.16*16%=4.14萬元;

2019年1季度與2018年3、4季度計提的銷項稅額一樣;

2019年2季度,甲企業(yè)收到貨款時間為4月5日。而自4月1日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已調整為13%,甲企業(yè)應當在2019年2季度及以后季度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1.13*13%=3.45萬元。

可以看出,同一個設備,因為部分貨款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不一致,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也不一樣。甲企業(yè)在開具發(fā)票時也應當分別貨款與稅率,一一對應開具。

2、調整前簽訂的合同怎么處理

稅率調整后,要按合同約定稅率交增值稅嗎?

如果按調整稅率,是否銷售方必須調整合同金額?

應當怎么與銷售方協商合同金額的調整?

常有企業(yè)咨詢說,我們簽合同是按高稅率簽的,實際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稅率已降低,取得的采購發(fā)票的進項稅額會減少,是否銷售方應當給我公司降價?

我們從合同的本質來分析,合同是合同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一致的協議。同樣,合同價款也是雙方協商確定的。稅率變動后,采購方應當積極與銷售方進行協商,以爭取變更合同金額,共同享受稅率降低的紅利。

采購方與銷售方協商時,一般比較有效的切入點是增值稅價外稅的性質。合同金額如果以含稅價簽訂的,那么是由兩部分組成:貨款和稅額。當稅率調整后,稅額就會發(fā)生變動,那對應的交易總金額相應調整才會比較公平。

3、申報表如何填寫

稅率調整后,調整前發(fā)生的業(yè)務發(fā)生退貨、折扣折讓或者開具發(fā)票需要重新開具的,還可以適用原來的稅率開具發(fā)票嗎?

發(fā)票開具后申報表怎么填寫?

2018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財稅【2018】32號政策訪談中談到: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fā)票的業(yè)務,在5月1日以后,如果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fā)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fā)票的業(yè)務,如果需要補開發(fā)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后的稅率,納稅人發(fā)生上述情況,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fā)票。

而在2019年4月1日稅率調整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該問題的解答再次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購入方納稅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按現行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稅率調整后,對調整前業(yè)務重新開具發(fā)票后,在申報表填寫時填寫在調整后對應稅率對應的欄次。比如,納稅人2019年4月開具原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將紅字沖減的金額、稅額計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列次。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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