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稅務機關對出租地下停車場[位]如何征收房產稅
【問題】
天津市稅務機關對出租地下停車場[位]如何征收房產稅?
【答案】
依據(jù)《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下停車場[位]等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地稅地[2012]16號)
一、房地產項目中地下停車場(位)房產稅征收問題
1.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長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車場(位),視同不動產銷售,不征收房產稅;對停車場(位)的實際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產稅,凡實際使用人為應稅單位的,車位價值應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凡實際使用人為免稅單位或個人的,免征房產稅。
2.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物業(yè)公司定期收取車位租金的地下停車場(位),按已出租車位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3.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車場(位)屬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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