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軟件改造升級后形成新的軟件對外銷售,可以即征即退嗎
【問題】
企業(yè)從國外進口軟件之后再進行本地化改造升級后形成新的軟件對外銷售,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guī)定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銷售軟件產品的增值稅稅率自2019年4月1日起降為13%。)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企業(yè)從國外進口軟件之后再進行本地化改造升級后形成新的軟件對外銷售,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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