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境內服務超過183天形成機構場所,是否要扣繳城建稅
【問題】
個人在境內服務超過183天形成了機構場所,付款方代扣增值稅時,是否要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案】
財稅【2016】36號《《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所以,境外個人或單位在境內形成機構場所的,付款方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