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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9%開具發(fā)票不滿36個月,可否重新選擇開始適用簡易計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9/24 14:11:10 字體:

【問題】

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已按9%開具發(fā)票未滿36個月,可以重新選擇開始適用簡易計稅嗎?

【答案】

財稅【2016】36號“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span>

所以,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出租營改增前取得的房產,按9%開具發(fā)票不滿36個月的,可以隨時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繳增值稅,適用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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