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的不動產,取得時間怎么判斷
【問題】
轉租的不動產,取得時間怎么判斷?
【答案】
贛國稅營改增辦發(fā)[2016]50號:十一、所謂不動產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時點?
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時間如何劃分沒有明確,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2)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河南營改增問題快速處理機制 專期十五:
問題: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取得的途徑包括以直接購買、接收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但現(xiàn)有政策對于各種途徑取得不動產的時間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如何把握不動產取得的時間節(jié)點?
答復:在總局明確以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2)以自建方式取得,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