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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部分廢止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來源: 北京市稅務局 編輯: 2019/02/19 17:25:23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部分廢止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2號

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取消10項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廢止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現(xiàn)公告如下:

一、廢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

二、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新聞機構雇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67號)第三條。

三、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契稅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核實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8〕112號)第二條中的“提供購房人戶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機關開具的居住證明原件,征收機關留存復印件”、第三條。

四、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105號)第一條第(二)(三)(四)項、第二條第(二)項。

五、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完善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10〕124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五條第(二)項中的“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項。

七、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jiān)管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管理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jiān)管局公告2011年第20號)第六條中的“須持《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交強業(yè)務資格批復》、《稅務登記證書》等資料”。

八、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收市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二)項中“(二)城六區(qū)的其他建設項目”表述、“3.劃撥決定書”、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

九、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1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部分廢止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取消10項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以下簡稱2019年第1號公告)取消了10項證明事項。為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廢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跨境應稅服務免稅事項時,需提交《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跨境應稅服務免稅事項時,需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境外注冊登記證明)”“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跨境應稅服務免稅事項時,需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購買方所在地在境外的書面證明)”事項的要求。

(二)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新聞機構雇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67號)第三條,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中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稅款登記事項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中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稅款登記事項時,需提供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證”事項的要求。

(三)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契稅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核實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8〕112號)第二條中的“提供購房人戶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機關開具的居住證明原件,征收機關留存復印件”、第三條,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拆遷住房減免契稅事項時,需提交戶口本”、“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拆遷住房減免契稅事項時,若戶口本未顯示該稅務行政相對人曾在被拆遷地居住,需提交原居住地管理機關開具的居住證明”“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拆遷住房減免契稅事項時,需提交取款憑證或存折”事項的要求。

(四)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105號)第一條第(二)(三)(四)項、第二條第(二)項,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時,需提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時,需提供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時,需提供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復印件”“稅務行政相對人申報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變更登記時,需提供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事項的要求。

(五)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完善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10〕124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五條第(二)項中的“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時,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事項的要求。

(六)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項,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時,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時,需提交保障房相關文件”事項的要求。

(七)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jiān)管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管理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jiān)管局公告2011年第20號)第六條中的“須持《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交強業(yè)務資格批復》、《稅務登記證書》等資料”,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開展代收代繳車船稅業(yè)務的稅務行政相對人,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稅務登記證”“開展代收代繳車船稅業(yè)務的稅務行政相對人,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時,需提交從事交強險業(yè)務的證明材料(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開展代收代繳車船稅業(yè)務的稅務行政相對人,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時,需提供核準設立證件(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交強業(yè)務資格批復)”事項的要求。

(八)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收市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二)項中“(二)城六區(qū)的其他建設項目”表述、“3.劃撥決定書”、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是為了落實2019年第1號公告關于取消“行政相對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事項時,需提供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行政相對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事項時,需提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設計劃”“行政相對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事項時,需提供劃撥決定書”“行政相對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事項時,需提供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行政相對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事項時,需提供關于建設項目類別的證明材料”“行政相對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事項時,需提供建設項目設計說明”事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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