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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開具發(fā)票?

2016-11-28 14:02 來源:甘肅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發(fā)票開具: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中正常開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11%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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