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征收契稅?
【問題】免征、減征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企業(yè),是否還要征收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契稅?如果征收,計稅依據是什么?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答復】根據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應包括在內。 因此,市政建設配套費應按規(guī)定標準計算并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繳稅期限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6〕4號)文件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辦理房地產權屬前(時)繳納契稅。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繳稅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