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新增加的減輕增值稅稅負的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4 09:11:23 字體:
 ?、贋榱苏疹櫮承┻M項稅額很少的一般納稅人,適當減輕其稅負并簡化計稅方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其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具體是指生產以下貨物的一般納稅人:

  第一,縣以下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第二,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第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

  第四,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墻體材料;

  第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第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

  ②從事農業(yè)初級產品的生產、批發(fā)和零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1995年5月1日起減按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③對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的,無論有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均可按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買價和按規(guī)定代收代繳的農業(yè)特產稅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現(xiàn)行增值稅規(guī)定對購進這類自產農產品的,可按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而既照顧了農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復征稅因素。

 ?、茏?995年5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運輸費用和收購的廢舊物資準予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無論有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均可按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買價計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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